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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傅才武:《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的政策新亮點
發布時間:2015-05-21 15:41 來源:新聞通稿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新聞通稿 2015-05-21

    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是建設國家文化治理體系和實現文化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構建我國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核心內涵。繼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後,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文化部等四部委起草的《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一種改革的思維對今後一段時期內國家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模式創新進行了專門部署。作為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專項制度設計,《意見》立意宏大、目標明確,又實實在在、具有可操作性,反映了當下建設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進程對公共服務模式創新的要求。
    一、《意見》立意宏大,是文化領域的國家治理能力建設的重要舉措
    1.通過公共購買貼近群眾,更好地實現文化承擔核心價值的功能和作用。維護和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求動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意見》借助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購買的渠道,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弘揚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實踐融入人民群眾的文化消費過程中,充分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重要作用,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優秀文化不斷轉化為社會的群體意識和人們的自覺行動,切實為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精神內涵和文化意義。
    2.創造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戰略突破口,推動政府文化管理職能的轉變。當前,我國文化體制改革逐漸步入深水區、關鍵期,深化改革必須找准改革突破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文化管理體制,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意見》作為面向社會的專項管理制度創新,旨在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公共文化供給機制,科學定位政府與社會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的角色,為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搭建新的制度平台,具有推動國家從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轉變的獨特價值。
    3.通過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發展,加快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有步伐。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要求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2015年出台的《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也提出了吸引社會力量進入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要求。《意見》規定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原則目標和管理流程,有利於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在這一意義上,《意見》與《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交相互濟,成為撬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面向社會開放的“政策杠杆”,有利於發揮文化政策的乘數效應,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步伐。
    二、《意見》對幾個基本關系的調整,蘊含了眾多的創新性制度設計亮點
    《意見》在總結過去經驗基礎上,結合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大勢和總要求,融合新的公共治理理念設計而成,具有較強的創新性。
    1.通過調整政府和社會關系,促使兩者形成良性互補。政府和社會的關系是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過程中的基本關系,政府與社會之間權力與責任的邊界清晰與否將影響到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質量以及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滿足的程度。《意見》充分尊重公共文化領域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共治的行業特征,強調政府的主要職能是“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拋開了政府大包大攬的傳統模式,促使政府完成從“劃槳”到“掌舵”身份的轉變。同時,《意見》充分考慮公共文化領域的社會組織力量還相對薄弱、仍處於培育發展過程中,難以完全承擔政府轉移出來的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實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設定“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可納入承接主體范圍的條款,也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政策設計策略。
    2.借助增量盤活存量,促使兩者形成供給合力。針對目前部分公共文化資源沉澱在公益性文化單位中,尚不能很好發揮其應有的文化和社會效應的現象,《意見》設計了相關的政策措施,如提出了“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與培育社會化公共文化服務力量相結合”,目的是要通過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公共購買,培育“替代性生產者”,形成體制內機構與體制外社會力量的競合關系﹔通過體制外的經驗示范激發體制內文化資源存量的活力。在財政資金上,《意見》深刻認識到新常態下財政收入增幅放緩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不斷增長的新矛盾,打破慣性思維,提出“不再另行新增經費的同時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既要減小公共財政不斷增加的壓力,同時也是“倒逼”購買主體發揮公共資金效率,形成整合體制內與體制外資源協力發展的動力。
    3.根據需求定制供給,促使兩者形成有效對接。調查表明,當前在我國快速城鎮化和數字信息化的時代背景下,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方式和文化消費方式也在發展快速的變化。新興文化消費內容和方式對傳統文化消費內容與方式的替代,要求深入研究新時期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特點,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要更加貼近人民群眾的真正的文化需求,要求創新政府購買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實行有效對接。對此,《意見》堅持需要導向,提出要改變傳統“自上而下”供給方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具有現實針對性。《意見》明確要求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公共文化服務的“菜單”,讓人民群眾根據自身需要進行選擇,供給主體可根據人民群眾要求“量身定做”,通過設計“消費者的投票權”促使供給主體提高供給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享受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權益。
    4. 通過加強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的有效性,促進思想文化陣地的內涵發展。思想文化陣地建設中的內涵不足一直是公共文化建設中的難點。《意見》借助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契機,從轉換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渠道和路徑入手,通過賦予消費者的的選擇權引導國有文化單位的公共文化生產的方向,促進國有文化單位的內涵發展。《意見》規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必須要堅持正確導向與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以人民為中心,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弘揚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踐行與公共文化服務購買結合起來,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播進入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文化活動、文化消費過程中,有利於提長思想文化陣地功能與作用,掌握文化領域的話語權。
    三、《意見》重在對目標和原則的界定,具有包容地方特色和激勵地方積極性的政策設計特點
    1.堅持兼顧剛性約束與彈性需求相結合,建立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規程。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專項制度變革,不僅涉及到傳統的資源配置方式,涉及權力轉移、共享、運用、監管,還涉及到文化隊伍的思維慣性。同時由於存在東中西部發展不平衡,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現有基礎差別很大,必須要有既具有剛性約束又富有彈性的管理制度。對此,《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范、標准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既強調對規范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的頂層設計,議定基本原則,同時又允許各地根據原則要求突出地方特色,支持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明確購買重點、購買價格、購買責任。即在具體操作上把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選擇權、監管權和評價權交給地方,給各地方留足創新空間,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同時,“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 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購買績效社會評估體系,注重群眾參與和滿意度,放鬆過程控制、注重結果評價,以保證實施層面具有靈活實施的制度空間。
    2.支持和鼓勵地方建立健全群眾文化需求調查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務招標採購制度。支持各地政府建立健全群眾文化需求的表達機制,根據需求信息,制定出各地政府招標採購的可行性目錄,並實行動態調整,努力保證地方政府能夠購買到民眾滿意的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地方政府搭建招標採購的信息平台,公開政府招標採購的資格標准、服務內容、運作程序與最終結果等相關信息,確保招標採購的透明和公平公正。
    3.支持地方制定政策加快培育市場主體,促進文化類社會組織的成長。一方面,支持地方探索創新政府文化治理方式,放寬准入門檻,促使文化類社會組織的獨立發展﹔另一方面,鼓勵出台扶持文化類社會組織發展的地方政策,允許其他非營利組織對文化類的資金資助、項目合作、智力與人才支援,進一步優化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發展的政策環境。(作者為武漢大學國家文化財政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教授傅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