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文化部banner嵌入
當前位置: 首頁 > 信息發布 >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解讀《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文化生態保護區:中國獨創,中國特色
發布時間:2019-03-01 09:29 來源:中國文化報 編輯:馬思偉
信息來源:中國文化報 2019-03-01
  中國的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和實踐已經走過10余個年頭,從2007年的“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開始,中國獨創、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就開啟了新的篇章。10余年來,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和146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和實踐成績顯著,整體性保護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在中國的許多區域得到迅速的推廣和運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自然環境、文化遺產及特殊的文化空間、場所、生活空間等多種自然和文化形態得到協同保護。
  為了推進文化生態區保護,原文化部於2010年和2011年分別出台了《文化部關於加強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規范工作並在規劃編制方面做到相對統一。今天,基於文化生態保護區向著深入和可持續發展這一理念的建設與實踐基礎上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標志著依法行政、依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又邁上一個新的台階。
  《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和第二十六條“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之精神而制定的,包括總則、申報與設立、建設與管理、附則4章共38條。
  《辦法》目標明確、理念清楚,融入新的思想、新的觀念,突出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是整體性保護,目的是為了“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它與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總體布局,與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沒有文化的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思想是高度一致的。
  《辦法》強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目標是“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所謂“遺產豐富”是指本區域內的各種類型、各個級別的非遺項目豐富多樣、資源蘊藏豐富多樣﹔而“氛圍濃厚”則是指通過建設,使更多人認知、認同非遺,並且自覺主動地參與非遺的傳承、保護和發展﹔“特色鮮明”是指區域內項目和蘊藏的非遺資源應包括多種文化形態,與其他區域差異明顯,具有鮮明的地方或民族特色﹔“民眾受益”更是從發展是為了人民出發,讓非遺保護與脫貧致富、提高民眾收益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內容結合在一起。
  《辦法》不僅目標明確,而且融入了近些年文化生態保護工作中所獲得的經驗,那就是“見人見物見生活”,即保護人——保護傳承人和非遺受眾﹔保護物——保護自然物、文化物、時間空間物﹔融入生活——在生活中存續、在生活中發展、在生活中讓民眾受益。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少而精”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准等程序,過程簡單明了,公開透明。
  具體來說,首先,《辦法》中關於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條件明確。申報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區域需要符合文化有傳統、非遺有資源、傳承有秩序、政府很重視、管理有機構、建設有成效等7個方面的要求。其次,程序簡明。凡在本省區域內進行兩年以上文化生態區保護,成效明顯,通過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論證,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規劃綱要等材料,最後經文化和旅游部組織專家對綱要進行論證通過的,即可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再次,責任落地。《辦法》規定,總體規劃在綱要的基礎上進行編制,隻需在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同時報備文化和旅游部﹔規劃實施3年後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可提出驗收申請,經文化和旅游部驗收合格可成為正式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規定可行、管理有序,實行新的規范和新的要求。《辦法》明確規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必須建立管理機構,統籌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實踐與其他諸如物質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自然環境等保護工作,這一規定使原來的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的工作落實、推進有了正式的機構,執行、監督、管理過程有了保障。
  《辦法》對於生態區保護過程中的管理,尤其是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的建設、項目傳習所傳習點的設立等,以及對於非遺傳承人的研修研培,提高其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以及優秀傳承人的表彰獎勵等,都作了規定。
  《辦法》要求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雖然沒有強制性規定管理人員的確定數量,但保證了管理等工作的有序開展。另外,《辦法》還規定,對於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揚,而建設不力甚至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則將受到處理,直至摘牌。
  《辦法》體現了中國獨創、中國特色,建設非遺保護新的體系、新的整體。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是一個長期而且復雜的工程,10余年的探索和實踐已經走出了中國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色之路。《辦法》的意義在於:
  在整體性上創新發展保護方式。《辦法》是對於區域整體性和非遺核心兩者的平衡、協調並在此基礎上創新發展的結晶,通過人、人文環境、區域(社區、民族)、自然資源、自然環境,最後融於生活的整體和協調的保護,是一種體現新的整體或區域整體的新的保護方式。
  在程序上體現公開透明理念。《辦法》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而制定,公開、公平、公正是其原則,以程序透明和制度規范為前提,以程序簡化、評測考核相結合的方式,以地方為主和專家參與為基調,突顯重視民眾的認同,體現程序的公平。
  在管理模式上形成科學規范體系。《辦法》與《文化部關於加強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意見》相比,內容上涉及的面更廣,對象的規定上更具體,細節的確認上更明確,管理的過程更規范,獎懲的規定更清晰,一句話,體系上更科學規范。
  在實施實踐中強調操作性和成效。《辦法》是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推進而制定的,其價值在於在實施實踐過程中具有強大的可操作性,建立管理機構、要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配備專職和專業人員、建設各種展示場館(所)等強制性規定,不僅是必需的,而且在各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過程中是可操作的,實施實踐價值非常高。
  相信《辦法》的出台,一定會使中國獨創、中國特色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踐形成新的管理體系,為中國式的整體性保護走出一條全人類可以借鑒的道路,解決前10余年保護過程中管理不夠到位、資金投入不能完全保障、專職專業人員欠缺、獎勵和處罰力度不夠等諸多問題,真正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目標。

  相關鏈接:《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