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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文化和旅游部印發《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12-31 08:49 來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楊倩
信息來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 2019-12-31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發《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制定出台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旅游度假區相關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推動旅游業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

  《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突出以人民為中心導向,堅持“一手抓發展、一手抓質量”,通過規范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認定和管理,促進旅游度假區不斷豐富度假休閑產品供給,提高服務和管理質量,持續提升建設發展水平和品牌影響力,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度假休閑旅游需求。

  《辦法》規定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認定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自願申報、規范認定、動態管理和示范引領的原則。在申報條件上,除需滿足“符合國家標准《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外,還從游客角度出發要求具備“旅游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健全、游客綜合滿意度較高、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等條件。在認定程序上,不設創建環節,以是否達到標准和細則要求為依據,按照“材料審核—基礎評價—現場檢查—審議—公示—公告”的程序組織,其中現場檢查以暗訪的形式進行。

  《辦法》強調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採取重點復核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調查與游客意見反饋相結合等方式進行管理和復核,原則上每3年進行1次全面復核﹔對旅游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不健全、發生旅游安全責任事故、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等情形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等級處理﹔受到通報批評處理的,應當及時認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受到取消等級處理的,自取消等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級旅游度假區。

  《辦法》提出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對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品牌建設和形象推廣等予以支持﹔鼓勵地方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進、宣傳推廣等方面提供支持與服務,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當前,我國旅游業正由單一觀光型向觀光和度假休閑並重的復合型轉變。推動旅游度假區發展,對優化旅游產品結構、促進旅游業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文化和旅游部組建以來,著力把引領旅游度假區發展作為擴大旅游新供給的重要方向。今年5.19中國旅游日,公布了4家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全國旅游度假產品發展已形成以30家國家級度假區為引領、453家省級度假區為支撐的發展新格局。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將按照《辦法》開展新一批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認定,並發布統一的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標識、標牌,促進旅游度假區提質、擴容、升級,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旅游消費升級的新需求。

    相關鏈接:文化和旅游部關於印發《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