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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博物院
“零訴率”法律工作護駕“平安故宮”
發布時間:2014-05-26 08:01 來源:中國文化報 編輯:馬思偉
信息來源:中國文化報 2014-05-26

    一年多前的2013年3月,《“平安故宮”工程總體方案》正式上報國務院並獲得批准。作為一項重大文化建設工程,“平安故宮”工程旨在全面提升故宮博物院文化遺產保護、展示傳播和服務觀眾的能力,實現故宮博物院的高水平保護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平安故宮”工程的啟動,在帶來各類合同數量急劇增加的同時,其相應的法律風險也開始增加。如何提高防范各類法律風險意識、降低和避免可能的損害後果擴大,過去一年來,故宮博物院加強內外合作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嚴格合同審核環節工作,各項工作取得可喜成效:2013年,該院年度合同審核量首次“破千”,達到1030份,較上一年度增加24%﹔所有合同做到了“零訴率”和無“硬傷”。

    據故宮博物院法律處處長陳俊旗介紹,在合同審核管理中,法律處繼續堅持分工負責、內部制約和履行檢查機制,按初審、復審、終審三步流程,就合同及構成要件的合法、有效、全面和各方權利、責任義務規定,以及重要風險點識別提示與防范等內容,加以認真審理修訂,補疏漏、去瑕疵,確保嚴謹周密。除重點開展的合同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外,還在全院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目前該院合同示范文本已達32種,正在匯編成冊),發揮院聘律師在疑難事項、重大合同與各類招標等法律文件和問題中的顧問作用,特別注意與合同主辦部門、價格審核和監察監督等處室隨時溝通、密切協作。

    除可以預見的合同法律風險外,故宮博物院為完成文物保護和安全開放等各項主體業務工作而對外開展合作(購買服務與產品)的過程中,經常面臨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比如,由於在管理過程中出現漏洞或疏忽大意,對相關領域法律法規了解不夠、應對措施和手段不力,最終在一定條件和時間下可能造成損失,帶來法律糾紛的風險﹔因某些稍顯粗放的管理方式,包括故意或過失及未盡到規定義務的疏忽過錯等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他人人身、名譽等的侵權行為和其他不利結果,並由此帶來司法強力介入,最終由單位或個人承擔法律處罰,包括賠償、修理或更換等。

    陳俊旗表示,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求作為國保單位的故宮博物院不斷提高防范各類法律風險意識,預防和最大限度減少法律風險出現,降低、避免其損害後果擴大。“還有一些情況是我院方面雖不存在違法行為,但是根據實際情況和公平要求,仍需要被動承擔或分攤責任的風險,如我院在已按法律規定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仍應對某些不確定性原因造成的損害,以及個別意外結果予以一定責任分擔。”陳俊旗說,因合作方能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合作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法律風險,則由責任方承擔,但這需要他們在項目合作前通過篩選、甄別合作方,並在合同中約定責任義務,以及加強履約管理予以盡力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