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文化和旅游部業務主管各社會組織:
分支(代表)機構作為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更好發揮作用具有積極意義。目前,我部業務主管各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總體運行良好,但仍有個別社會組織對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和管理不夠規范,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的精神,按照我部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檢視整改工作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工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分支(代表)機構概念,規范名稱使用
社會組織的分支機構,是社會組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組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稱為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會組織的代表機構,是社會組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組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組織交辦事項的機構。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社會組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社會組織的分支(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文化和旅游部”“文旅部”等字樣。
二、規范設立、變更和終止程序
全國性社會組織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並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社會組織與其他單位合作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應當嚴格審核合作單位資質,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協議應明確合作期限,到期不繼續合作的應及時予以終止。
社會組織不得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分支(代表)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更不得隻挂名不管理、隻收費不管理。
三、加強統一管理
社會組織的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組織的組成部分,接受社會組織統一管理,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會組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會組織承擔。
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社會組織賬戶統一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賬戶,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
社會組織應當對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嚴格審核把關,加強日常監督考核,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負責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和調整。
四、嚴格日常監管
社會組織應當對分支(代表)機構的運營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對其開展活動嚴格審核把關,確保分支(代表)機構依法依規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未經本社會組織同意,分支(代表)機構不得擅自開展活動,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組織名稱的規范全稱。
社會組織對分支(代表)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限期整改,並主動配合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查處。
五、落實信息公開
社會組織應當對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管理架構和人員信息等在官方網站進行披露,分支(代表)機構變更和終止時應及時發布公告,並在15日內向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報告。
社會組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真實、全面填報分支(代表)機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管。
六、定期清理整頓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分支(代表)機構運營評估制度,定期對下設分支(代表)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對於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分支(代表)機構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應當予以終止。
社會組織應自覺抵制山寨社團、非法社團,對冒用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山寨社團、非法社團,及時在官方網站發布聲明,必要時通過合法途徑積極維護本社會組織正當權益。
七、開展摸底調查
請各業務主管社會組織對現有分支(代表)機構進行梳理,填寫《分支(代表)機構情況表》(見附件),並於2020年1月15日前將電子版發送至whbstb@163.com,紙件蓋章報送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社會組織與節慶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傳真):010-59881313。
附件:分支(代表)機構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