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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定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就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問題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17-03-09 08:51 來源: 編輯:社會組織和節慶管理辦公室
信息來源: 2017-03-09

 

近期,各類社會組織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呈抬頭趨勢,一些社會組織開展的如“**大師”評選等活動成為熱點,引發輿論關注。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行為,讓社會公眾了解有關政策規定,近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有關問題接受記者採訪。

問: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遵守哪些文件規定?

答: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頒布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發〔2012〕2號)和《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民函〔2012〕125號)的有關規定。

問:哪些活動屬於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如何界定?

答: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下列活動:一是以行業、學科或專業領域內的集體或個人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二是以產品、文藝作品、學術成果、服務、管理體系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三是其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問:社會組織是否一律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答:並非如此。2015年8月,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公布了最新一期《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以下簡稱保留目錄),社會公眾可以在人社部網站進行查詢。隻要在保留目錄內的,都屬於可以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但是一定要嚴格按照既定內容、范圍、周期開展活動,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周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范圍或擅自增設子項目。

問:未在保留目錄內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是否嚴格禁止開展?如果開展,應當履行哪些程序?

答:是的。凡是未在保留目錄內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開展。如果確有必要開展,社會組織必須嚴格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全國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歸口分別請示黨中央、國務院。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征求民政部意見並進行審核後,按程序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待批准後由民政部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地方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按歸口分別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征求民政部門意見並進行審核後,按程序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批准,待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問:社會組織針對會員開展的評比表彰是否可以自行開展,不需履行上述審批程序?

答:絕對不可以。針對會員開展的評比表彰項目同樣需要履行上述審批程序,未經批准不得開展。

問:社會組織是否可以變更已經批准設立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答:已經批准設立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如需變更名稱、評選范圍、獎項設置、活動周期等內容,應當提出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查。

問:為什麼有些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以“中國”字頭命名的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查詢不到?

答:確實存在這種情況。目前在社會上以“中國”“中華”等字樣命名的社會組織大致有三種情況,需要社會公眾加以甄別:一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這些組織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如果其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不在前面提到的保留項目目錄內,社會公眾可向民政部舉報反映﹔二是在境外主要是香港登記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按照2017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規定,這些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包括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公安部門依法管理。社會公眾如發現此類組織違法違規活動的,可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三是在境內境外均無任何登記注冊,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這類組織涉嫌開展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民政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並取締。社會公眾如發現這一情況的,可向非法社會組織活動地的民政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民政部進行舉報。

問:社會組織應當如何規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答: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過程中,除了首先要嚴格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一是要符合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二是要堅持面向基層、注重實效,嚴格控制數量,防止過多過濫﹔三是要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後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托營利性機構舉辦﹔四是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到獎項設置合理,評選范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序嚴格公正,評選過程公開透明﹔五是要在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獎項的名稱前冠以社會組織名稱,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

問:社會組織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有違法違規情形的,以及社會組織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如果發現有超出業務范圍、違規收費,或者被責令停止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後仍繼續開展活動等違法行為的,民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問:社會組織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產生的獎項、榮譽是否有效?

答:社會組織未經批准,擅自在保留項目目錄以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其頒發的獎項、榮譽一律無效。

問:下一步民政部對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有何舉措?

答:民政部將把規范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作為今後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充分運用年檢、評估、執法、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和社會組織評估的內容,與年檢結論和評估結果挂鉤。同時,民政部將不斷完善監管方式,強化執法手段,通過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重點查處未經批准或超出業務范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和亂收費等行為。我們也希望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發揮監督作用,積極提供有關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