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
本指南適用於外商投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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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數量 |
無數量限制 |
收費依據及標准 |
該項行政審批不收費 |
申請事項 |
事項:外商投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 分項:許可、變更、注銷、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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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依據 |
《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七號)(全文鏈接: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6/t20190608_298033.html)《外商投資法》(主席令第二十六號)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外商投資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外商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32號)附件第十九條 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刪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外商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第47號令)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四)依照《條例》第七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文化和旅游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三)落實外資准入政策。允許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材料報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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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外商投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的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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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1.已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符合要求。因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變更登記的,自受到行政處罰之日起,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變更登記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等審批手續的,應取得相應消防和衛生批准文件。 4.申請人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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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1.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2.審批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要求﹔ 3.審批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並告知申請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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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後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材料清單 以下載明的復印件均提交1份即可。除標明復印件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 1.許可 (1)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消防批准文件復印件﹔ (5)衛生批准文件復印件。 2.變更 (1)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登記表﹔ (2)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持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不再履行變更審批手續。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但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未記錄姓名或身份證明編碼的,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3.注銷 依申請注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注銷申請書﹔ (2)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 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經營場所改做他用等確已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聯系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履行注銷手續。 4.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審批,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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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公開 |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自取的,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電話通知或短信通知,並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准文書及許可證﹔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挂號信或快遞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書及許可證後應告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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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全部材料﹔超過受理期限未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13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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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書 |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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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現場勘察和監督檢查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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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文化和旅游部 2.部門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二)辦理時間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2.電話咨詢:010-59882807 3.信函咨詢: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四)投訴監督 電話:010-5988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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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