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審批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於導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和辦理

實施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收費依據及標准

不收費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1年主席令第42)第十五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申請主體及申請條件

境外組織在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由與其合作的境內學術研究機構提出申請。與境外組織合作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一定調查工作基礎和研究成果,有從事該調查項目方向或相關方向研究專家。

境外個人在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由本人提出申請,且應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專業人員。

申請材料

(一)境外組織

境外組織在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方案,內容包括調查內容、目的、時間、地域范圍、人員、調查對象、調查方式等,並承諾調查結束後,向審批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照片、資料復印件(紙質版原件1份)﹔

2.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具有一定調查工作基礎和研究成果、有從事該調查項目方向或相關方向研究專家的證明文件(紙質版復印件各1份)﹔

3.境外組織及該組織負責人個人身份的法律證明文件,參與調查的境外個人身份的法律證明文件,境外組織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證明文件,境外組織之前在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有關情況(紙質版復印件各1份)﹔

4.合作協議(紙質版復印件1份)。

(二)境外個人

境外個人在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方案,內容包括調查內容、時間、地域范圍、目的、人員、調查方式等(紙質版原件1份)﹔

2.境外個人身份的法律證明文件,境外個人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紙質版復印件各1份)。

申請程序及辦理時限 

一)申請審批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申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主體﹔超過受理期限未予答復的,視為受理。

辦理期限:文化和旅游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確需延長審批時間的,經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予以批准的,發給調查批准文件,並告知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所在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如調查主體、內容、區域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說明原因並重新提出申請﹔如其他方面需要變更的,應當說明原因並提出變更申請。

(二)調查實施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由與境外組織合作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或者境外個人向調查對象出示批准文件,將調查內容、方式等告知調查對象並征得其同意,同時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尊重調查對象的風俗習慣,不得違背調查對象意願,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成果應標明其來源,尊重並維護遺產的形式和內涵。

(三)調查成果

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結束後,境外組織與合作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中外各方共同簽署的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清單,實物圖片及說明,文字、音像資料復制件等材料﹔境外個人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清單,實物圖片及說明,文字、音像資料復制件等材料。

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清單需提供1份電子版、1份紙質版原件﹔實物圖片及說明,文字、音像資料復制件等材料需提供1份電子版。

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實施起止時間、地域范圍、參與人員、知識產權歸屬、調查內容、過程、初步結論、調查成果用途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珍稀實物及資料原件中屬於文物、涉及國家秘密的秘方、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的,其出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實施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審批結果。申請人選擇自取的,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取期限、電話通知或短信通知,並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批准文書﹔申請人在申請表上選擇挂號信或快遞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書後應告知文化和旅游部。

批准文書

同意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批准文件(附參與機構與人員名稱、調查涉及地區,加蓋騎縫章)。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現場監督檢查的義務。

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2.部門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

(二)辦理時間

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613

2.電話咨詢:010-59881108(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3.信函咨詢: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四)投訴監督

電話:010-59881348(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郵箱:feiyisi@mc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