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於旅行社經營出境(出國和赴港澳)旅游業務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受理機構

文化和旅游部或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決定機構

文化和旅游部

收費標准

不收費

聯系方式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 聯系電話:010-65201161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文化和旅游部113

監督投訴方式

投訴電話:010-65201185 電子郵箱:ldc@mct.gov.cn

審批依據

《旅游法》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旅行社條例》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申請方式

旅行社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台”(網址: http://jianguan.12301.cn/)提交申請。

文化和旅游部從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台受理旅行社提交的申請。

業務類型

一)申請出境旅游業務資質 

(二)旅行社信息變更備案 

(三)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取消出境旅游業務資質 

(五)注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辦理流程

(一)申請出境旅游業務 

1.旅行社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台提出出境旅游業務資質申請,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增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承諾書、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承諾書。以上申請材料提交電子掃描件各1份。 

2.文化和旅游部審核材料無誤並受理。 

3.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核驗。 

4.文化和旅游部審批通過並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二)旅行社 信息變更備案 

1.旅行社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台提出信息變更備案申請,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電子掃描件各1)、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紙質版原件各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電子掃描件各1份)、企業章程(電子掃描件1份)。 

2.文化和旅游部審核材料無誤備案通過。 

3.旅行社郵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收到後予以換發。 

(三)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1.旅行社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台提出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包括:損毀或遺失作廢登報聲明及其他相關補充說明材料(紙質版原件1份)。 

2.符合補發情形的,文化和旅游部告知旅行社將損毀證件或遺失登報聲明郵寄至文化和旅游部。 

3.文化和旅游部收到後予以補發。 

(四)取消出境游業務資質 

1.旅行社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台提出取消出境游業務資質申請,材料包括:營業執照(電子掃描件1份)、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紙質版原件各1) 

2.文化和旅游部審核材料無誤並受理。 

3.文化和旅游部審批並出具《取消行政許可決定書》,旅行社郵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公告。 

(五)注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1.旅行社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台提出注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紙質版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電子掃描件各1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准予注銷通知書(電子掃描件1份)。 

2.文化和旅游部審核材料無誤並受理。 

3.文化和旅游部審批並出具《注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旅行社郵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公告。

結果送達

文化和旅游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業務類型,向旅行社寄送《行政許可決定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材料。申請單位依據《行政復議法》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