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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轉載)
發布時間:2017-02-24 10:10 來源: 編輯:財務司預算管理處
信息來源: 2017-02-24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以來,有力激發了創新創造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實不到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不夠完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改革創新、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   

    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優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   

    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擴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項目資金、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權限,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督查,狠抓落實,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二、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並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二)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挂鉤。   

    (三)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准,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四)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   

    (一)改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准。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准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會議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   

    (一)改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採購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財政部要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實做好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二)優化進口儀器設備採購服務。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指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   

    六、規范管理,改進服務   

    (一)強化法人責任,規范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   

    (二)加強統籌協調,精簡檢查評審。科技部、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范、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科技部、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范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三)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七、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一)盡快出台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6年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台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後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台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二)加強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指導。財政部、科技部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並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挂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國家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財政部、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盡快修訂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