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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關於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
發布時間:2008-11-19 14:41 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2008-11-19

    1.《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已經從今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了,請問該標准是個什麼樣的標准?是在什麼背景下編制的?

  該標准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文化部聯合頒布實施的國家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高潮,使人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會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面貌更加昂揚向上”。

  因此,該標准是在我國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均等化服務的背景下發布的,是為了適應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要求,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促進文化館建設項目科學、合理、節約集約用地而制定的。

  三部委聯合發布該指標充分體現了現階段國家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重視與關懷,體現了三部委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給予的保障與支持。

  2.請問《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為我國文化館的建設能起到什麼作用?

  我國在建國初期就建設有大大小小的文化館2430個,發展到今天已達到3221個,其中省級群眾藝術館31個,地市級群眾藝術館443個,縣市級文化館2747個。可以說,我國已全面建立了文化館網絡系統,而且文化館在人民群眾的生活中一直發揮著積極和顯著的作用。

  但文化館的建設狀況與發展水平良莠不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說,缺少法律法規保障,文化館建設存在著相當大的隨意性,建設與否、規模大小通常取決於領導的重視程度﹔部分建設年代早、規模小的文化館已完全不能適宜城市發展、人口規模擴大的需求,甚至存在著文化館被擠佔、挪用、長期缺失等現象﹔以及明顯的地區差異問題,選址不當問題,缺少群眾活動場地問題,建筑功能不完善群眾活動單一問題、搞形象工程低效使用土地等問題。

  文化館是公益性文化設施,其建設用地是政府劃撥無償使用的。因此,該指標的頒布與實施,使文化館的建設步入科學化管理軌道,無疑將有利於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有利於文化館建設用地的保障。

  該標准是編制和審批文化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建設用地規模的依據﹔是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核定和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依據﹔也是編制城鄉規劃確定文化館發展用地的依據。

  3.作為國家統一的建設用地指標,其內容應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請問指標中控制要求的提出與制定的依據是什麼?

  指標制定的科學性主要體現在,指標中的各項控制要求是在對文化館建設現狀和發展趨勢充分了解和研究的基礎上,兼顧民眾意願和需求而提出的。

  該標准的編制,曾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充分的調查與研究,分別抽調了不同地區(東、中、西部包括少數民族地區)、不同級別(省、市、縣級)以及不同類型(大、中、小建設規模)文化館的建設數據,並對21個典型文化館進行了實地考察和訪談﹔據此,開展了4個專題的研究,形成了6個專題報告﹔確定了文化館建設用地應該控制的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建筑規模、設置原則,以及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控制要素﹔在全國廣泛征求了各級管理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最終經專家評審通過,由三部委頒布實施。

  可以說,整個標准的編制過程始終堅持了“關注實用好用、力求科學合理、便於實施操作”的技術路線,指標的確定和控制要求是經過深入研究和科學分析得出的,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但該指標屬於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指標,是初次編制,目前完成了從無到有的過程,因此還有待在實踐中繼續積累資料,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4.這個標准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該標准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文化館的規劃與建設,也就是說包括我們的群眾藝術館和文化館,這些館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及其規劃布局皆應按本指標執行。鄉(鎮)、街道的綜合文化站參照執行。

  5.為什麼標准對文化館既進行了分級又進行了分類,它們之間是怎樣銜接的?

  目前,我國的文化館按其行政管理級別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化館、市(地、州、盟)級文化館和縣(旗、市、區)級文化館3個等級。這樣的分級方式投資主體明確,便於實施管理。

  但實際上城市規模不同,同一級別文化館有著不同的服務人口,承擔著不同的服務需求,相對應的建筑規模也就應該不同,因此完全按行政級別控制文化館的建設規模很難體現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和利用的原則。

  為了使文化館的建設在現有管理模式下兼顧人口因素科學、合理地進行配置,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設置原則,本指標綜合考慮了直接影響文化館服務功能和水平的服務人口因素,將文化館按建設規模劃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和小型館3種類型,並以設置原則進行銜接和統一,更加便於科學、合理地確定文化館的建設用地面積,同時進一步強化了文化設施均等化服務的發展方向。

  6.指標編制堅持了以人為本的原則,請問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1)提出了文化館服務半徑的概念,以人的出行為劃定依據,不同類型的文化館有著不同的服務半徑,限定了不同的服務范圍。

  文化館是公益性文化設施,是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物品,它與人民群眾特別是老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業余文化生活息息相關。通過調研我們知道,參與文化館日常活動的市民中,約85%的是採用步行、自行車和公共交通方式到達文化館的﹔問卷調研得知,有1/3的市民期望在5∼15分鐘內可以到達文化館,另外還有1/3的市民期望15∼30分鐘內可以到達文化館。根據我國城市居民平均出行時間調查:步行出行速度平均為3∼4公裡/小時﹔自行車出行平均速度為8∼12公裡/小時﹔公共交通運營平均速度為6∼8公裡/小時(包括等候與換乘時間,各城市交通狀況不同存在著差異),本指標以市民單程到達文化館的出行時間大約控制在15∼30分鐘為原則,確定了不同類型文化館的服務半徑。因此限定了文化館的布局應考慮人的出行習慣與出行時間。

  (2)提出了服務人口的概念,強調服務人口是文化館服務范圍內的規劃總人口,包括城鎮戶籍人口(非農人口及農業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實際上,指標從另一種意義上明確了文化館服務范圍內所有的人都有權享受文化館提供的文化服務,明確了文化館的建筑規模和用地規模與服務人口的關系,需求決定規模。

  (3)提出了文化館的設置原則,明確了文化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基本規定﹔明確了服務市民、方便使用的均等化服務原則。

  (4)提出了室外活動場地的設置要求,充分考慮使用者的需求以及文化館設施的特殊性,明確了文化館的建設用地中應包含有專用的“室外活動場地”,以便於文化館開展多種形式和規模的露天文化、文藝活動﹔提供休憩、交往和娛樂空間﹔提供宣傳、教育和信息咨詢服務。

  (5)提出了文化館選址要求,充分考慮文化館服務對象的交通出行習慣和要求,特別是省、市、縣級文化館是轄區文化活動的組織中心,同時又是群眾文化活動的場所,因此明確提出文化館應設置於城市中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區﹔考慮到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實際交通狀況,本指標提出了文化館應位於“公交便利”的地區,環境優美、適宜開展群眾活動的地區。

  7.指標編制堅持了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原則,請問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指標除了以科學、合理、節約集約用地為主旨貫徹始終外,還特別針對調研中文化館建設出現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以下幾個具體措施以體現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指導思想。

  (1)文化館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減少新增用地﹔因條件所限無法擴建確需異地新建的,應保留原館的使用性質不變,進一步明確了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文化設施用地的建設要求。

  (2)提出上級館覆蓋下級館的建設原則,即在大型館覆蓋的4公裡服務半徑內不再設置中型館﹔大、中型館覆蓋的2公裡服務半徑內不再設置小型館,以避免文化設施資源的浪費,減少重復建設,充分發揮公益性文化設施的服務效能、節約用地。

  (3)服務人口不足5萬的地區,不設置獨立的文化館建設用地,鼓勵文化館與其他相關文化設施聯合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