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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規劃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進一步健全規劃工作機制,特制定《文化和旅游規劃管理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文化和旅游規劃管理辦法》的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規劃工作,多次以中央文件形式對規劃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中發〔2018〕44號)(以下簡稱《意見》),將規劃作為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作了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系統性的制度安排,這對於新時代規劃工作具有裡程碑式的重大意義,為文化和旅游規劃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機構改革完成後,文化和旅游規劃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任務,迫切需要加強制度整合和設計,推進文化和旅游規劃體系的有機融合,更好實現統一、規范、有序的工作目標,充分發揮規劃對於文化和旅游工作全局的引領帶動作用。為此,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規劃管理辦法》。
二、《文化和旅游規劃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文化和旅游規劃管理辦法》共6章35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提出了出台《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以及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單位。
第二章“立項和編制”,要求進一步加強規劃立項和編制管理,要求規劃編制單位加強前期研究,規范規劃文本編制工作。根據《意見》精神,強化了“深化重大問題研究論證”“建立五年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管理制度”“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等要求。
第三章“銜接和論證”,根據《意見》精神,強調“建立健全規劃銜接協調機制,落實國家發展規劃的要求”,要求規劃編制單位做好加強規劃銜接,充分征求各方意見。
第四章“報批和發布”,重點對規劃的報批程序、報批要件作出規定,明確了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的報批要求。
第五章“實施和監督”,就規劃的實施、評估、修訂、督查作出規定,明確了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要求。根據《意見》精神,突出強調要健全規劃實施機制、落實規劃實施責任、加強規劃監測評估等。
第六章 “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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