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领用,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将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我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集中办理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至8月2日。具体事宜请参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见附件)。
特此通知。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证》
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8月2日(逾期者请自行前往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二)地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505室)。
(三)办理方式:按业务主管单位分批办理,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申请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用证》;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三、未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用申请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一份(现场填写);
(三)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五)本单位章程(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六)《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联系电话: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85120106、85120113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 68589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