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文化部banner嵌入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部手机端 > 机构简介 > 机构设置 > 主管社团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年度评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28 04:00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10-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指导。

  第四条 年度评优工作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五条 评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优秀社会组织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10%

  第二章 评优条件

  第七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条 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手段先进,积极推进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九条 连续三年被民政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按时按程序完成改选换届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开展活动资金每年超过50万元;基金会开展活动资金每年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影响广泛。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机构健全,保证组织生活,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评优工作组认为有其他符合评优条件的。

  第三章 评优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文化部社团办负责评优领导小组工作,负责组织评优工作组。评优组成员经民主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二成员为社会组织代表。

  第四章 评优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参评材料进行初审;按程序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选情况及时报送社团办;公示、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评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在文化部社团办网站发布评优公告。

  (一)  参评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评优工作组。

  (二)  评优工作小组对参评资格和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三)  召开评审工作会议。

  (四)  公示拟评优单位名单。公示未出现异议,确定结果。

  (五)  召开评优工作总结表彰会议,颁发评优证书。

  (六)  参加评优的社会组织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准确有效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有其他干扰评优工作行为、致使评优结果失实的,社团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时间起开始实施。

  

   表格下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