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保持文化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了《文化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文化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办公厅在办理信访事项文书时,使用新启用的“文化部办公厅信访专用章”(章样见附件7),原“文化部信访专用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