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文化部banner嵌入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发布 > 工作信息 > 财务司
财务司
山东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08-01-02 10:55 来源: 编辑:财务司
信息来源: 2008-01-0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农村文化建设,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解决当前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山东省委、省政府日前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做出了全面部署,决定从2007年9月起,正式启动这项惠民工程。12月3日,启动仪式在青州市黄楼镇东坝村举行,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群出席并宣布工程开机令。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的负责同志,潍坊市委、市政府和青州市委、市政府的负责同志及当地4000余名农民群众参加了启动仪式。

这项工程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每个月免费放映一场公益电影。为实施好这项工程,省财政厅专门设立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并制定了管理办法,用于放映公益电影场次补贴,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每场200元的标准,省级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40%、60%、80%的比例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根据测算,“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财政将拿出5亿多元用于这项工程,其中省级将补贴近3.4亿元。今年的公益场次补贴,全省共安排3600万元,省财政安排的2400万元已划拨到县级财政,为今年19.6万场公益电影放映给予了资金保障。目前,山东省是全国第一个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实行全部财政补贴的省份。

(山东省文化厅计财处)

 

 

附:    山东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门用于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给予场次补贴,以支持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普及农业科学知识,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

第三条  按照“区别对待、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按每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

第四条  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具体管理,按公益电影实际放映场次直接补贴给电影放映单位。补贴标准为:对胶片电影放映,每场补贴130元;对数字电影放映,每场补贴200元左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浮动。补贴费包括影片购买费(含数字电影版权费)、放映交通运输费、放映人员劳务费和数字放映设备折旧费。

第五条  使用院线公司统一配置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根据三方(县级财政部门、电影放映单位、院线公司)签订的协议,可由县级财政部门代扣折旧费。每场电影的折旧费提取标准根据设备价格规定使用年限和单台设备年放映场次确定,每场代扣额控制在场次补贴标准的15%左右,每年代扣额不得高于设备价格的25%。上缴国家的数字电影资源费,也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按实际发生额代扣,但每年代扣额不得超过数字电影场次补贴总额的15%。

第六条  文化部门负责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放映队伍,落实电影节目资源,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放映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好放映计划,监督放映计划的落实等。

第七条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承担并完成县级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的公益电影放映任务的,均按实际放映场次和标准给予补助。对未完成公益电影放映任务的,可酌情降低场次补助标准。非公益性电影放映场次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八条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由政府出资向市场购买电影放映服务,放映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和村民另外收取电影放映费用。

第九条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要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逐步实现数字化放映。积极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自购数字放映设备参加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并在场次补贴上给予倾斜。在数字放映设备到位之前,各级要尽量利用现有设备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确保完成规定场次任务。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统一格式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报销凭证(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印制)。报销凭证须详细列明所放映的影片名称、放映时间、放映单位及人员等情况,经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村会计)、村民代表、乡镇财政所、院线公司签字盖章,并经县级文化部门审核后,由电影放映单位按月到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销。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农村电影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留归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各县(市、区)财政、文化部门要逐级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报告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将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加强对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安排农村电影专项经费和未完成规定放映任务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酌情扣减下年度补助经费;对虚报放映场次或截留、挪用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的,加倍扣减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文化部门也要加强对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文化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