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共函[201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以及中宣部、文化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指导各地制订《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根据2015年培训工作计划,定于4月13至17日在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举办两期培训班,具体要求如下:
一、时间:2015年4月13日至17日,其中:第一期培训班12日报到,13日至14日培训,15日离开;第二期培训班15日报到,16日至17日培训,18日离开。
二、地点: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四号楼一层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1.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相关人员;
2.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分管领导和社文(公共)处处长,每地2名;
3.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地区(不含省级试点)文化局长,每地1名;
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培训安排
(一)工作部署。公共文化司领导分别就制订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意见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提出要求。
(二)各省级文化厅(局)汇报、专家点评及交流互动。由各省级文化厅(局)依次汇报当地《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订情况。每地汇报20分钟,配合使用PPT。汇报结束后,专家组点评,15分钟。其他省参加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参与点评和交流,15分钟。
(三)试点地区汇报、专家点评及交流互动。试点地区依次汇报当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订情况,每个试点地区10分钟,配合使用PPT。每个试点地区汇报结束后,专家组点评,10分钟。其他省参加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参与点评和交流,10分钟。
五、注意事项
(一)各省(区、市)请于4月9日下班前提交《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电子版,试点地区请于4月9日下班前提交《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电子版,发送至文化部公共文化司事业发展处邮箱swswhg@126.com,联系人:白雪华、王珊珊,电话:010-59881770。
(二)请于4月9日下班前将参加人员回执发送至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邮箱pxb3000@163.com,联系人:谭璜安,电话:010-69267914,13261758938。
(三)两期培训班分组情况如下:
1.第一期: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安徽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鄂尔多斯市、苏州市、马鞍山市、襄阳市。
2.第二期: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黑龙江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河南省、湖南省、吉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厦门市、长沙市、东莞市、重庆沙坪坝区、成都市。
(四)参加人员差旅费用自理,通知规定内参会人员食宿费用由文化部承担,超出人员费用自理。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马鞍山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东莞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