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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司
文化部关于命名一、二、三级文化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10-31 09:33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6-10-31

 

  文公共发20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文化馆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精神,文化部于2015年在全国开展了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级文化馆的共同努力下,评估定级工作现已圆满结束。 

  依据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经自查、评估、公示等环节,确定2546个文化馆达到三级文化馆以上标准。现决定如下: 

  命名北京市东城区第一文化馆等1151个文化馆为一级文化馆,颁发一级文化馆标牌; 

  命名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等670个文化馆为二级文化馆,颁发二级文化馆标牌; 

  命名河北省行唐县文化馆等725个文化馆为三级文化馆,颁发三级文化馆标牌。 

  对尚未达到定级标准的文化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评估情况和当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希望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经费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文化馆职能作用,提高文化馆服务效益和服务水平,努力开创文化馆事业发展新局面。 

    

  附件: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上等级文化馆名单

    

    

                                          文化部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