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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10:15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7-08-18

  文公共发〔201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部、财政部决定开展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现将《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本地第四批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 

  一、时间安排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2017年8月31日结束,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申报数额 

  根据申报方案要求,原则上每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1个创建示范区名额(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2个创建示范项目名额(申报名额不超过4个)。省级文化、财政部门应对申报城市(项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所需材料 

  申报创建示范区须报送以下材料:1.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创建示范区的推荐函;2.省(区、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关于对申报创建示范区意见的陈述报告;3.省(区、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支持本地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具体方案(中西部地区应包括支持申报创建示范区城市下辖贫困县的具体措施);4.创建示范区申报书;5.示范区创建规划(纸质件一式3份,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6.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纸质件一式3份,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7.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情况的专题片(限15分钟以内);8.创建示范区申报城市负责人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 

  申报创建示范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1.省(区、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关于申报创建示范项目的推荐函;2.创建示范项目申报书(纸质件一式3份,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3.示范项目创建规划(纸质件一式3份,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以上材料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文化部。2017年9月,文化部、财政部将组织对第四批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朱渤 朱春雷 

      话:010-59881727  59881734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2.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 

        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 

        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