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关于开展文化部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文人发〔1992〕38号),2006年度继续开展文化部优秀专家选拔工作。
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学风正派,德艺双馨。
2.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教育、艺术研究和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在全国同行业中出类拔萃,享有较高声望,近五年来取得显著成绩。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推荐名额及范围
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推荐2—5名人选。文化部直属单位各推荐1—3名人选。
2002年度推荐的文化部优秀专家人选,今年可继续推荐。
2. 文化部优秀专家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3. 已被确定为中央直接掌握联系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推荐。
三、选拔程序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部直属单位根据规定的推荐条件、推荐名额及范围,在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专家候选名单。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部直属单位将优秀专家候选名单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后,报文化部人事司。
3. 文化部人事司组织召开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专家咨询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确定文化部优秀专家建议人选名单,报部审批。
四、报送时间和材料
请各地(单位)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掌握条件,认真选拔,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文化部人事司。
报送材料包括:
1. 综合报告一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综合报告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文化部直属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可复印后填写)。
3. 反映推荐人选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有关材料。
4. 人选基本情况软盘。
各地区、各单位要把文化部优秀专家选拔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兴文”战略,加强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文化部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 系 人:杨 帆 伍 俊
联系电话:(010)65552140 65551818
传 真:(010)65551802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020
附件:专家情况登记表
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上一篇: 文化部关于中国画研究院更名为中国国家画院的通知 |
下一篇: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