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规定(暂行)》,从领导机制、联络制度、经费管理、督导检查、专家指导、信息报送六个方面对创建管理工作进行细化,从宣传评分、中期分流、一票否决三个方面明确创建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将对督促指导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强化了党委政府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主导责任。要求各创建示范区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要求创建工作须纳入各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是明确了对创建工作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创建工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各创建示范区制定创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使用方案,建立资金使用报告制度。明确各创建示范区须聘请两名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库专家指导创建工作,专家每半年实地指导次数不少于1次。要求各创建示范区每月报送一次工作动态,每半年报送一次深度工作进展情况、制度设计研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创建成果。
三是建立了示范区创建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信息宣传加分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分,得分情况占验收测评总分值一定比重。对中期督导中未达到督导要求的县(市、区),取消其示范区创建资格。对过程管理没有落实规定要求的县(市、区),验收时实行“一票否决”。(来源:湖北省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