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共6章18条,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申报贷款贴息的文化企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是已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三是符合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扶持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办法》就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作了明确规定。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先行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再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按照《办法》规定,青岛市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届时,有青岛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评审结果提出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下达贷款贴息资金预算。贷款贴息资金预算一经下达,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逐级进行申报核批。项目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文化强市”战略的有力举措,将助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发展。(来源: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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