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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就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出部署
发布时间:2017-03-27 08:56 来源:报送系统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报送系统 2017-03-27

  山东青岛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提出,青岛已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宣贯工作列为2017年度一项重点工作,将分批举办青岛市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培训班,届时将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行解读,组织局机关全体人员、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区(市)文(广)新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图书馆、文化馆馆长参加培训。并要求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也要举办专题培训班对辖区内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文化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组织指导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开展集中培训活动。全年全市组织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专题培训班不低于200次。

  《意见》就保障法的日常学习宣传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利用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支部集体学习、“领导讲法”等平台开展宣传活动,全面提升各级政府、文化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提高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及场所相关负责人的守法自觉性。二是发挥各级公益文化单位阵地作用,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的宣传栏、LED显示屏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或播放《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宣传语、宣传短片。设置专门的场地、宣传台、橱柜等摆放相关的图书、宣传册等。在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文化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辟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专栏。三是利用文化活动平台,加大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力度。在全市各类群众文艺演出、讲座、展览活动背景板上悬挂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宣传语,要通过主持人宣讲,现场知识抢答,微信互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农民读书节、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中采取宣传页发放、文化小纪念品发放等便民形式,向群众宣传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群众学法、参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和热情。年内全市举办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活动不低于2万场次,平均每个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不低于10场次,每个村(社区)不低于5场次。全市发放宣传册页不低于200万册次,其中各区(市)不低于20万册次。四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地铁站的显示屏和广告栏、地铁围挡、位置显著的户外LED显示屏、广告牌、公交车户外车体广告,通过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不锈钢飘旗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的知晓度。五是在《中国文化报》、《青岛日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新闻网等主要媒体整版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内容,介绍法律条文,集中宣传近年来加大公共文化设施投入,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总体情况,宣传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提升情况,介绍2017年青岛市公共文化活动亮点等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成果等情况。指导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节目播出期间穿插《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宣传活动。(来源: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