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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西藏出台《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8 08:49 来源:报送系统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报送系统 2012-12-28

  2005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国家累计为西藏自治区投入了近6500万元的保护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全区各地市、县也已累计投入近2000万元,专项用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级“非遗”代表作的保护和传承。为西藏自治区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名录的资料收集整理、宣传交流培训、传承艺人保护、配备保护设备、开展传承活动、建设保护场所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保障,使一批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合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实际,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与文化厅联合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下发各地(市)财政局和文化局执行。 

  《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分别从专项资金的分类与开支范围、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此办法的出台,不仅为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以及监督等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还填补了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空白,同时将为下一步促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名录体系建设,有效调动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积极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来源:西藏自治区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