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的实践活动为主要载体的“活”的文化形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则是延续传统文脉的核心要素和中坚力量。近年来,西藏自治区高度重视对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工作。目前,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8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350人。随着自治区传承人队伍的不断壮大,规范申报认定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健全管理机制,强化对传承人的保护、引导和管理显得愈发重要。
为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科学认定和有效管理,促进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文化厅于今年年初着手起草了《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5章23条,分为总则、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传承人的管理及附则。草案在反复征求各地(市)文化局、各项目保护单位、相关专家以及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并数易其稿的基础上,经文化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近日,已正式印发各地(市)文化局及各项目保护单位,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促进活态传承这一中心,明确了分级负责、规范认定、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西藏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提高各级各类传承人传艺授徒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责任感和履职力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下一步培育一支德才兼备、梯队合理、有效传承、管理有序的传承队伍奠定了基础,提供了遵循。(来源:西藏自治区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