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文化厅与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的通知》,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0000元。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到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激发传承人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调动他们开展带徒授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传承弘扬自治区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提高传承人补助标准,充分发挥传承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将有效解决部分传承人传习活动中面临的现实困难,为正确引导全社会关心重视传承人保护,激发传承动力,增强发展后劲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来源:西藏自治区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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