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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西藏“非遗”依法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7-03-29 09:44 来源:报送系统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报送系统 2017-03-29

    近年来,西藏非遗工作强化立法、学法、普法、用法各个环节,广大非遗工作者更加熟练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化,依法保护意识不断强化,“非遗保护人人有责、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一、加快立法进程,出台地方法规。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非遗法》,推动西藏非遗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2011年,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立即启动了地方非遗法规制定工作,按照前期调研、初稿起草、修改完善、调整补充四个阶段稳步推进。2014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49条,是近年来西藏非遗领域的重要成果,也标志着西藏非遗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西藏自治区因此成为《非遗法》施行后,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同时将《非遗法》及《办法》译成藏文,向广大农牧民群众宣传讲解。

  二、结合工作实际,完善配套制度。根据《非遗法》及《办法》精神,西藏自治区先后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林芝市、日喀则、山南市等地(市)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配套法规,全区非遗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实现非遗保护工作制度先行、有法可依。

  三、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法治环境。近年来,西藏非遗法治化宣传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方式“立体化”、成效“倍增化”。文化厅在《办法》公布伊始,组织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全面解读、宣传立法精神;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利用“文化遗产日”等各类节庆活动宣传契机,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办专栏及上街集中宣讲、制作展板、发放宣传单、印制《非遗保护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等形式,广泛宣传《非遗法》及《办法》;印制藏汉文《办法》等法规材料3万册,并向各地(市)、县(区)文化局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免费发放。同时联合自治区强基办,依托驻村工作队向全区5453个村开展非遗宣传,做到普法工作广宣传、全覆盖、无盲区。

  四、组织学习培训,提升用法能力。借助举办“唐卡传承人论坛”等各类活动,讲解宣传非遗法律法规;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的研修研习培训工作,邀请非遗保护专家进行授课,强调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先后举办全区文化干部学习贯彻法律法规专项培训班10余期,提高各级文化部门及干部依法行政、依法保护非遗的能力水平。近年来,西藏共组织各级非遗保护工作者学习培训3000余人次,累计20000余课时,极大地提升了非遗保护工作者学法用法能力,使全区非遗工作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来源:西藏自治区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