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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运作:公益文化活动发展的新支点
发布时间:2005-11-17 13:15 来源: 编辑:hyxd
信息来源: 2005-11-17

辽宁省文化厅在借鉴外省经验及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公益文化活动社会化运作确立为文化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于2003年首次向社会推出了32项公益文化活动项目,采取社会化运作的方式,寻求企业合作,被新闻媒体称为“公益文化活动套餐”;2004年又推出30余个活动项目,寻求社会合作,两年共有近30个项目与企业成功合作,吸纳活动资金近40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如:营口卷烟厂提供活动经费70万元,组织11辆农村电影大篷车为农民放映公益电影1500场;营口东华企业集团出资40万元,举办京剧名家名段演唱会;辽宁教育出版社出资10万元,举办辽宁省系列读书知识竞赛活动,等等,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更满意。

“双赢”是最终结果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总量日益增强,对各类文化活动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直接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也越来越高,仅靠各级政府投入经费举办活动,已远远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也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公益文化在政府支持的同时,必须找到自身发展的经费支撑点,必须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与此同时,近年来,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各类群众文化均得到较快发展,积累了丰厚的文化活动资源,需要进一步引导、开发、整合、利用。而在实践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不断完善,政府包办各类文化活动的传统观念开始被打破,各地在举办公益文化活动过程中,以经营文化的理念,面向市场,对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活动、建立多元化的发展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成功的经验。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团体及有识之士在事业发展的同时,捐助资金、资源,从事和参与公益事业,“兴公益、泽社会”已成为一种被全社会推崇的良好风尚。公益文化对企业文化、企业经营的潜在影响力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很多企业积极支持或参与主办、承办公益文化活动,以此提高职工素质,宣传企业品牌和企业精神,扩大企业影响,使公益文化活动的社会效益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效益。

公益文化可吸纳社会参与的主要内容包括联合举办各类非经营性的文化活动,如演出、比赛、展览、讲座、公益电影放映、文化下乡等;各类公益文化场所冠名,如文化广场、剧场、影厅、展厅、阅览室等;共建各类公益文化活动团体,如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专业艺术团体、业余演出团队、影剧院等;公益文化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如投资参与兴建或维护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建立公益文化事业发展、奖励、培训等基金。公益文化项目的支持方式包括经费支持、载体支持、物品支持和媒体支持;其回报方式包括给予合作对方冠名权,吸收合作对方参与主办或承办公益文化活动项目,为合作对方提供无偿利用公益文化资源和设施的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合作对方予以宣传等。

公益文化活动社会化运作所产生的效益十分明显。一方面可以吸引社会力量扶持、发展有特色、有品牌、不同层次的公益文化,实现公益文化投入的多元化,使其步入快速持久发展的轨道,使先进文化在更广泛的领域得以传播;另一方面也可以开发公益文化活动的市场属性,树立经营文化的理念,使公益文化这种无形资产转化为有价财富,建造文企联姻、互动发展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可以对公益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超市功能,产生规模效应,使更多的公益文化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社会各界有更多的了解、参与公益文化的机会。

公益性是首要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文化社会化运作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体现活动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效益性原则,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不断提高活动的水准及广大群众的欣赏水平;坚持公平性原则,合作双方利益平等,通过合作实现双赢,确立长期合作关系。

保证公益事业的投入。开展公益文化社会化运作不仅是创新文化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应对公益文化项目建设及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文化活动仍予以经费扶持和保证,不能鞭打快牛,不能因开展社会化运作而削减公益文化事业经费,致使公益文化事业受到削弱。

牢牢把握公益文化合作项目的质量。获取良好的社会效益是开展公益文化项目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一定要选准项目。公益文化社会化运作既要突出公益性及先进性,又要充分考虑市场取向;既要强调健康向上,又要注重群众喜闻乐见,努力追求活动思想性、娱乐性、观赏性、普及性的有机结合,使广大群众对健康文化活动的需求通过社会化运作方式得到满足,要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的信誉意识贯穿活动全过程,给合作对方、给社会以满意的回报。

建立公益文化社会化运作的奖励机制。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及有识之士支持公益文化活动,时机成熟时可开展如“十佳公益文化活动之星”“十佳公益文化活动企业”“热心公益文化事业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活动,树立公益楷模,弘扬公益精神,使支持公益文化的壮举蔚成社会风尚。对在开展公益文化社会化运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文化单位和个人也应予以精神及物质奖励。通过奖励机制,保持公益文化社会化运作的鲜活生命力。要注意总结公益文化社会化运作的经验,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使公益文化社会化运作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