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开拓国际商业演出展览市场,引起人们的关注。笔者认为,中国商业演出展览产品走出国门,面临一些问题,其中亟待解决的是三个重点问题:
·观念转变:商业渠道的演出展览效果更好
在我国传统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中,政府是主体,政府派出艺术表演团体和展览单位去国外执行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经费由政府承担,在国外演出展览也大多是免费赠票的。这样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对外宣传了中国文化,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但经济效益很少。
我们今天要“走出去”的是商业演出展览产品,中国的商业演出展览企业是主体,企业创造出丰富的文化产品,利用现代营销手段,通过国际商业演出展览市场进入国外主流社会,既宣扬了中国文化,又赚取了商业利润,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在当今国际文化市场上,文化贸易是主流,非赢利的事业性文化交流只起到辅助作用,我们应该面对这个现实。两者相比,我们应该转变观念,大力开展对外商业演出展览活动。
·主体到位:“走出去”的主体是企业
必须明确“走出去”的主体是中国商业演出展览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以前根本没有对外文化贸易,只有文化交流”(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宇语),而且能够从事文化交流的仅限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在主体严重缺乏的前提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年来我国已经成长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而文化贸易发展缓慢并一直存在巨大的逆差的原因了。
可喜的是,我国政府已正在调整政策,正在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将会有大量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通过转制成为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文化企业开拓国内演出展览市场和国际商业演出展览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操作,中国商业演出展览产品“走出去”的主体就会逐步到位,数量会越来越多,实力会越来越强。
如果我国从事文化贸易的企业也实行简单的备案制,有了数量庞大、实力强大的“走出去”的主体,中国商业演出展览产品还会“走不出去”吗?文化贸易还会有这么大的逆差吗?肯定不会!
·法律到位:为依法“走出去”保驾护行
目前,对中国商业演出展览产品 “走出去”进行规范的主要文件是:1997年8月1日起实行的《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和2005年1月7日文化部制定下发的《文化部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其中前者有着较强的对外文化交流和行政审批色彩,人为设置了中国商业演出展览企业“走出去”的高门槛和复杂的行政审批手续,应当尽快修改,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否则将会阻碍中国商业演出展览产品“走出去”。
大力发展文化贸易,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对各个行为主体和不同的环节进行调整,我国目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文化贸易法律体系,为中国商业演出展览产品依法“走出去”保驾护行。
笔者认为,以上三个重要的问题如能得到尽快妥善解决后,其他问题例如缺乏国际商演的信息渠道、缺乏国际商演的销售渠道、缺乏适应国际市场的演出产品、资金困难等,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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