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国文化馆第二次评估定级工作,近日,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组织人员对第一次的《全国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条款和内容。并就其中内容向各地群文单位征求意见。
该标准共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文化馆、市(地级市、区)文化馆和县(市、区)文化馆的分类制定。等级必备条件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馆舍建筑面积,财政拨款总数,年度组织大型活动或比赛,馆内常设文化活动时间(不含培训),业务人员下基层培训、辅导、调研,馆内必备设备总值7项。其中第一项是对文化馆在办馆方向上的基本要求,作为政府举办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点检查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评估标准包括办馆条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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