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报(倪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 月17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作出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自10月18日起施行。
两高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上一篇: 东京国际电影节落幕 中国电影表现不俗 |
下一篇: 中国馆辉映“圣保罗双年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