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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演出安全:主办方负全责——《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
发布时间:2005-11-07 14:45 来源: 编辑:hyxd
信息来源: 2005-11-07

    中国文化报(黎宏河):11月1日,全国首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法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相比此前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于该规定对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这将意味着北京每年上百场的文艺演出活动迎来严格的安全审批。

    安全许可的范围扩大

 

    根据该条例规定,3种情况主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举办场所跨区县的;举办固定座席一万个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500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同时,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而北京市此前的规定是,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或者在室外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社会活动就必须进行治安登记。

 

    主办方对安全负全面责任
   

    该条例明确规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一个活动有主办者、协办者和承办者的,以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职责和任务,便于安全监管机关有针对性监管。这相对于原先规定的对大型活动各举办者的安全监管更为明确、细化。这也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必须事前评估安全风险
   

    该条例规定,主办者应当履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7项安全职责。要求主办单位自行或聘请专业的风险评估公司对活动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许可机关。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大型活动举办者保障活动安全的能力,使大型活动的安保组织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强化大型活动的安检
   

    该条例规定,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今后那些不具备安全检查硬件设施、设备的场地将不能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受过正规培训的专业人员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同时,该条例在参加大型活动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的要求。 

 

    违反规定最高罚10万元 

 

    该条例相对于此前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由过去对主办者、场地提供者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额度增加到了1万元至10万元。同时规定对于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