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上周五,修改后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条例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文物局局长鲍贤伦在会议上介绍,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密度居全国第2位,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3处,居全国第五位。不可移动文物及地下文物的保护成为该省文物保护的重点。为协调文物保护与现代城镇建设的关系,《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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