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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城镇改造要过文保关
发布时间:2005-11-24 09:42 来源: 编辑:汪淼
信息来源: 2005-11-24
    杭州日报:今后,浙江省的城镇改造得先过“文物保护”这一关了,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培训会议上获悉的。这次培训,不但有省法制办、浙江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前来授课,浙江省最早成立的文物执法队伍——杭州市园林文物监察支队,还带来了多年的实践经验。据悉,举办培训班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执法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健全执法机构,为实施新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热身”。

    就在上周五,修改后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条例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文物局局长鲍贤伦在会议上介绍,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密度居全国第2位,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3处,居全国第五位。不可移动文物及地下文物的保护成为该省文物保护的重点。为协调文物保护与现代城镇建设的关系,《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