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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发展 和谐共荣——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发布时间:2005-12-01 14:44 来源: 编辑:汪淼
信息来源: 2005-12-01

    中国文化市场网:为更好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快速地发展,11月30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在北京召开贯彻《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座谈会。会议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主持,中宣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座谈会上,文化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丁伟和中宣部文艺局副局长汤恒分别就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了深刻的阐述。来自北京、河南、浙江、辽宁、安徽、四川、陕西等省(市)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负责同志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代表及专家学者也在会上踊跃发言,为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在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几乎寻不到踪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一统天下,改革开放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始出现,但所占比例极小,团体的规模和从业人员出于小、少、散的状态,20世纪,九十年代前后,由于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财政补贴方向有所变化,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开始改革工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演出市场发展迅速,社会资金开始介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这些团体演出节目雅俗共赏、表演形式灵活、演出成本低,适应了广大中小城市、乡镇的需求,逐渐成为演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前后,一些有实力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始进入大城市演出市场,宝丰、嵊州、吴桥、榆林等地区更是形成规高数量的演出团体,对繁荣基层文化市场、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重要作用。

    

    由于历史的原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市场准入、办理演出审批手续、财税支持、资格认同、参与国际文化交流、职称评定、社会关注方面都不能得到国有文艺表演团体的同等待遇。形成了“圈内”、“圈外”的不合理区分。《意见》正是对这些不公平的“待遇”,逐项、逐条地阐述了政府的立场,划去人为的“界限”,让国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出于同等的市场环境中,解放束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手脚的“绳索”,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此举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解决了困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资金紧缺问题,表演行业是服务业,主要依靠从业人员的智慧和技能,不是需要高资本的行业,一些节目也不需要多人合作完成,所以,《意见》取消了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文件不仅方便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取得经营资格,更为取得人才,借助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平台创造了条件。文件也解决了部分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有经营能力演职人员长期闲置的问题,为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改革释放压力,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给闲置演职人员创造才华施展空间。

 

    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审批手续。解决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经常遭遇到 “卡、压”问题,特别是外埠演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就更多。《意见》要求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可直接受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批准文件。并不得指定承办单位,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这些规定都是直接解决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演出活动中所遇到的最实际问题,文件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戴上一道“护身符”。

 

    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指导和支持,是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具体困难而言的,国内的创作人员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商业性的创作重心也集中在都市文化上。对于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包括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内的县以下基层文艺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同时鼓励著作权人许可这些表演团体无偿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财政经费支持力度很大,而许多历史悠久的表演艺术流传在民间,《意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中的民间音乐、歌舞、戏曲、说唱等项目。

 

    政府文化艺术评奖活动一直存在资格认证问题,多数政府文化奖项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拒之门外,或者没有途径参与评奖,仿佛政府奖项理应是国有文化单位工作者的“囊中物”,《意见》纠正了这种狭隘看法,指出“在全国性文艺评奖、文艺调演和表彰活动中,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原创剧(节)目,应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同等待遇。”此举必然促进更多的表演艺术精品出现,全面繁荣文化市场。

 

    国家财税对鼓励社会资本向国有重点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捐赠的政策已经实行多年,按照相关规定,捐赠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比例内实行税前扣除,《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这一政策的影响范围已经超出了对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享受政策的范围。可见政府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积极态度。

 

    鼓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文化交流,实际上是解决长期以来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一直为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垄断的问题,烦琐的出国审批手续,让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和人员望而却步,非政府对外交流项目也很难成行。《意见》准许民营团体参加政府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资质和市场前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呼应,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本团的对外演出活动,在以往这项权利只授予国有文艺院团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演出经纪机构。近年来,以女子十二乐坊、红樱束女子打击乐团等为代表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风行海外演出市场,不仅向国外展示了优秀的中国文化,而且让中国的表演艺术走入了发达国家的主流文化圈,彰显了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的巨大活力。

 

    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也是旨在形成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从业人员与国有单位从业人员的同等地位。《意见》指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职称挂靠或根本解决不了的问题,对于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的从业人员是一个鼓舞人心的好消息。此外,鼓励兴办民办艺术学校,将对培养整个文化产业人才队伍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民办艺术学校具有专业实用性强,实践机会多、就业方向性明确的特点,在政策的指导下,民办艺术学校将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

 

    完善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是在鼓励发展前提下的管理,由于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类同于企业化管理,经济利益是主要利益,在利益驱动下,少数人会不顾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利用人员少、流动性的特点开展违规经营活动,成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队伍的“害群之马”。所以在鼓励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引导和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努力形成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是要求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正面宣传报道,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缺乏公关宣传能力,许多优秀演员、优秀节目被忽视、淹没掉了,几乎游离于社会舆论之外,有一些报道,也多数是对存在问题的“曝光”,容易造成社会对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的“歧视”,《意见》提出营造有利于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就是呼吁全社会关注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促进其健康发展。

 

    国家四部局的《意见》出台,是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形成演出市场的合理市场主体结构,必然会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建文化、共享文化成果的和谐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