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报(李顺乾):近日,江苏省人大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2006年立法项目,这标志着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进程进一步加速。
江苏大地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文化遗产资源丰厚,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存和发展方面,遇到了新的挑战。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识不到位、投入不到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少数地区非物质文化资源遭到不当开发,资源破坏和流失情况比较严重,艺术传承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严峻。
江苏省文物局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同时,一直密切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向,并希望将江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早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经及时建议,2005年1月,江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为2005年第一个立法调研项目。之后,江苏省文物局收集了全国各地,特别是云南、贵州和福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丰富地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的立法资料,在此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出《条例》初稿。2005年8月,经过多次修改,《条例(送审稿)》形成,并被提请江苏省政府审议。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条例(送审稿)》主要参考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试图在江苏建立“行政保护为主、民事保护为辅”的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保护体系、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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