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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自律、他律、法律
发布时间:2006-02-28 11:13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06-02-28
(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文化部纪检组组长、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常克仁

    在现实生活中,在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的今天, 我常想, 一个原本很好的干部为什么会犯错误,为什么会触犯法律,思来想去,虽然原因很多,但与干部不能自律,他律又有疏漏有关。在任何社会,社会管理者都要制定一定的规章、法则约束社会成员,使他们的活动符合社会规范,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自律、他律和法律,可以理解为不同层次的约束方式, 三者形成一个完整的约束网,使社会成员在规章、法规范围内活动。自律, 即社会成员按一定的道德标准和规章制度自觉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规范。社会管理者对社会成员和各行各业的人都有社会、职业道德及纪律、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约束自己。 当前,对领导干部来说,首先要搞好廉洁自律,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一直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放在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的第一位,每年都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反腐倡廉的任务,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自律是一种美德,是理智和觉悟的表现,是建立在一定思想觉悟之上的自觉行为。社会成员不是生来就能自律的,领导干部也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自律的,要靠教育,要靠学习。我国宪法和党章对公民和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对公职人员和党员条件的要求,是国家干部和党员应遵守的基本规定。这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反腐倡廉的需要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定和准则,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 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经得起新形势下的各种考验。实践证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和组织的教育,提高了认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自觉抵制金钱、美色等采自各方面的诱惑,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的本色和气节,做到了一尘不染、两袖清风、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他们不愧共产党员和人民公仆的称号。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由于不注意学习和改造,不注意自律,经常发生一些违反规定和纪律的问题,并且不能及时得到警醒和纠正。就是说,完全靠自律还不能解决问题,还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即他律。他律,主要是指组织、党员干部之间及群众的监督。

    这种监督是社会和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是保障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所必须的。宪法和党章都赋予了公民和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这对于保障国家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领导干部来说, 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 因此,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要树立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观念,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时刻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为了保障监督的实施,保障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党的组织建立了如审计、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等执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在社会和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 当前我们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过程中,经济结构、从业方式、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 我们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制度与现实要求还不相适应,于是少数缺乏自律意识和自觉性的干部,钻了监督机制和监督制度不完善的空子,私欲膨胀,心存侥幸,千方百计逃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干起了权钱交易和其他违纪违法的事情,有的犯了错误,有的触犯了法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人民的公刊、沦为人民的罪人,教训十分深刻和沉痛。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都要遵守。在封建社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资产阶级标榜“人权”,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它们都不可能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反映了厂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法犯罪,都必须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决不允许有法外公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些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谁藐视法律,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真正做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自律、他律、法律,虽然有不同的内涵和诠释,但我认为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的工作大有益处。 自律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干部的最大爱护。重在教育,重在防范, 关口前移, 防微杜渐,这是我们近年来总结各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结论,也是我们一直强调要坚持的重要方针。实践证明,通过教育,绝大多数干部提高了认识和觉悟,是能够自律的。在要求干部自律的同时,也需要加强他律。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是预防干部违纪违法的第二道防线。

    事实上,有少数干部在他们不能自律或有违纪违法苗头时, 能及时地打一下招呼,进行警示,有不少是可以及时纠正的,不至于发展到犯严重错误或触犯党纪国法的严重程度。 因此,我们的工作要在干部自律和他律上下功夫,狠抓落实。在对干部加强监督的机制和制度方面不断完善和创新。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仅要经常严格地进行自律,更要正确地对待他律,不要领导或监督部门一谈话就认为组织不信任,一开展批评就是“整人”。有的领导干部不愿别人监督,怕别人监督, 一提监督就反感,甚至对监督部门产生偏见,这样下去是很危险的。对于那些既不自律又不接受他律, 自己既不学习又不接受组织的教育, 自身有病又讳疾忌医的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不容情,悔之晚矣,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克己奉公,依法行政,做一名在新时期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让组织放心,受群众拥护的领导干部。 注:本文发表于2002年7月2日《中国文化报》第三版; 2002年7月31日《人民日报》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