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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浅议反腐倡廉新的战略思维
发布时间:2009-04-08 10:15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09-04-08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面临新的机遇,又遇到新的挑战。中央领导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既置身于多极化、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时代潮流之中,又面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和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因素的存在,给解决腐败问题增加了复杂性。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消除,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有些不正之风还比较突出,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反腐力度持续加大,腐败分子进入受审高峰期;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反腐倡廉建设被作为党的建设五大基本任务之一;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是十六大提出的明确要求。在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反腐倡廉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把治标与治本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中。要继续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依纪依法查处各种腐败行为,严惩腐败分子;要从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纠正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要适应形势发展和斗争深化的要求,逐步加大治本力度。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健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反腐倡廉工作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仍有较大差距。怎样才能彻底摆脱反腐败跑不赢腐败的尴尬?怎样才能根本扭转反腐败的被动局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不仅仅是反腐败策略和方针的问题,更决定于反腐败最终模式的选择。

    一、30年腐败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  腐败和反腐败,好比疾病和治病,要对症下药必须先弄清病理。因此有必要先梳理一下30年来腐败的特点。  宏观地来看,30年来我国腐败的发展变化具有三大特征。  第一,由较高廉洁或低腐败向较严重腐败发展。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存在一定的官僚主义、特权和不正之风,但是从腐败程度来看,腐败还是比较轻微的。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的腐败就开始蔓延了;而到了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就达到比较严重腐败的程度了。  在没有更好的评价腐败程度的数据之前,我们暂且以透明国际的腐败印象指数来对我国的腐败程度变化作一个说明。腐败印象指数(CPI)的评分范围是0-10分。得分越高,表示腐败程度越低。  CPI从1995年开始正式逐年发布。对于此前的状况,透明国际根据不甚充分的历史调查数据进行了估计,相比于后来正式发布的指数其精确度要更低一些。根据估计数据,我国1980~1985年间的CPI是5.13分,1988~1992年间的CPI是4.73分。而自1995~2007年,我国的CPI得分基本都在3.5分以下。这表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腐败程度开始了一个从轻微到严重的发展过程。当然,CPI只是一个参考,而国内的党政官员、商业人士、社会民众应当对我国腐败程度在最近30年间的变化有更多的发言权。  第二,带有明显的转型发展的阶段特征。在过去30年的各个时期,都有一些带有一定共性的腐败现象;而具体分析各时期的一些主要腐败现象的原因,总是和那个时期转型发展、改革开放所处阶段的具体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上的腐败机会紧密相关。例如,在80年代的价格“双轨制”时期,倒买倒卖式的寻租型腐败是主要类型;90年代初开始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城市化发展之后,围绕土地和建筑工程的腐败大案迅速涌现。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开放所涉及到的领域不断增多,同一个时期的主要腐败现象也开始变得复杂,而不再是单一的类型。  第三,具有逐步严峻化的特征。这个特征和第一点不同。第一个特点主要是从腐败程度的量的层面来刻画,而这里的严峻化试图从腐败程度的质的方面来刻画。例如,在80年代价格“双轨制”时期,倒买倒卖式腐败是主要的类型,而到了90年代,随着价格转轨的完成,这类腐败基本上就销声匿迹了。但是从90年代初开始,买官卖官腐败却从个别向普遍发展。如果仅从量的角度来评价,我们就很难看出80年代和90年代腐败程度的差别。但如果从质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买卖一个官职比倒卖一批钢材的性质要严重得多。  从质的方面来观察,过去30年间,我国腐败有更为严峻化的趋势。至少有两个具体的趋势,一是腐败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渗透;二是腐败从党政机关向社会领域扩散。前者如吏治腐败,后者就是人们可以观察到的教育、科技、医疗、体育、文化等领域的腐败,也开始出现并严重起来。与此同时,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也在发生着嬗变,即容忍腐败甚至笑贫不笑贪等等。  从质的方面的分析,会让我们更加产生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我们就不能因为最近一些年查处腐败案件略有下降而放松警惕。事实上,查处案件略有下降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可能是真实的案件数量的下降,也完全有可能是腐败更加隐蔽的结果。即使是真实腐败的下降,如果多从质的方面来考量,我们也不应该沾沾自喜。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过去30年的腐败严峻化固然与腐败本身有关,但也和反腐败密切相关。反腐败成效不理想、深层次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也是导致腐败不断向深层渗透和向社会蔓延的一个原因。

    二、 反腐败的根本出路  在展望未来之前,我们必须要对过去30年反腐败的得失进行一下回顾。如果不讨论过去30年反腐败的得失,未来反腐败的展望依然会变为空中楼阁。  回顾过去30年反腐败工作,至少需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一是主观努力层面;二是客观成效层面;三是根本出路或成功道路层面。如果从反腐败工作的主观努力层面来看,我们有太多的工作和成绩可以总结。但如果从反腐败工作的客观成效层面来看,我们就不那么乐观了。因为,反腐败成效和腐败程度的变化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亚洲反腐败的成功样板——我国香港和新加坡来看,巨大的反差非常值得我们深思。香港在找到反腐败成功道路之后,即1974年的反腐败体制重大改革——组建廉政公署以取代此前设立在警察系统的反贪污部,5年即取得成功。这是一个人类反腐败历史上的奇迹。而如果全面考察和比较香港与新加坡,则会发现新加坡有着比香港更高的成功效率。  在反腐败方面,比具体的工作努力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反腐败成功道路的思考和探索,不彻底回答这样的问题,在未来更长的时间里也不大可能出现新加坡和香港的奇迹。可以说,迄今为止,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很多根本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回答。如果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来比较,就可以形象地理解我国反腐败成功道路的探索问题,也可以对未来的反腐败路径选择以启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道路究竟是怎样走过来的呢?最为关键的还是经济体制改革道路或模式的抉择。我们经历了两次思想大解放,用了14年时间——从1978年到1992年,才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此,中国经济突飞猛进、一日千里。  同样,反腐败能否成功也取决于其最终模式的选择。而任何一个国家反腐败的模式选择都必然是一个和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关的议题。回顾过去30年,我们的主要改革成就都局限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而更为整体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则步履沉重。 (一)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  有一些人认为,在2000年左右我国就已经从权力反腐过渡到制度反腐了,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对于制度反腐的误读,因为制度反腐绝不是有了一些反腐败法规和制度就大功告成了。相反,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之下,权力反腐的基本特征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意味着我国反腐败模式的根本变革,也是决定我们能否取得反腐败最终胜利的关键变革。  权力反腐,和人治相对应,能不能反腐败,到底会反到怎样的程度,最终都决定于人,主要是起决策作用的领导者。无论是从一个案件的查办,还是从一项预防制度或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可以看到人的这种决定性作用。领导有批示,一个案件就能得到查办;领导不同意,一个腐败分子就可以长期潜伏。同样,领导支持,一项预防腐败的制度改革就能出台;领导不同意,就只能无限期拖延,或者是一个“空壳化”的改革。制度反腐,和法治相对应,能不能反腐败,到底会反到怎样的程度,都不再由个人所支配,而是由制度来决定。即使是与主要领导有关的人员的腐败甚至主要领导本人的腐败,都不能由他们自己说了算。而没有人治的根本终结,没有法治的基本实现,再多的法规和制度,也都是权力反腐,而不是制度反腐。 由于我国长达数千年的人治思维根深蒂固,要实现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过渡是很不容易的,其难度和复杂性要远比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到市场大得多。不过,我国过去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为未来的这种反腐败模式转型创造了十分宝贵的经验,可以充分借鉴。 (二)坚持三项工作格局 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是使反腐败斗争经常化的重要手段。坚持这三项工作格局,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赋予其新的内容,反腐倡廉工作就能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全局。中央领导同志指出,要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把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研究提出防范和治理的对策。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为重要目标,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按照责权统一原则,调整和理顺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并逐步纳入预算。加快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中央和省一级,以及市(地)级政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有条件的可以在县级进行试点。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继续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认真清理和规范政策外补贴,严禁设立“小金库”。积极探索加强会计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严厉惩处做假账行为。以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任用和奖惩中的运用。增加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各地方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强化有形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功能,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稳步实施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在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方面,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必须健全民主制度,改革监督体制,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以发展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监督作用以及党的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继续抓好乡(镇)和县级政务公开的规范和提高,在市(地)级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医院、学校和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等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快实现巡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积极稳妥地开展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调整职能,理顺关系,总结经验,有序推进。通过改革,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廉政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规定等,着手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反腐倡廉方面的法规制度认真进行清理,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注意把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适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 经过30年的思考和探索,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基本的思想基础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那就是十七大所描绘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改革。权力过分集中不等于社会主义,权力分解制约也不等于资本主义。在这个宏观精神的引领之下,只要进行更加深入透彻的思想解放,就必将为法治的推进、反腐败模式的彻底转型创造条件;只要反腐败模式转型被纳入特区试验,我国反腐败由渐进成功而到整体成功的那一天就将不再遥远! (作者:孙亮、中国美术馆公共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