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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河南省许昌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国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案
发布时间:2010-05-24 10:05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10-05-24
    王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59万余元、美元2000元。其中,为某置业公司疏通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王国华及其弟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收受该公司45%的“干股”,并将“干股”以人民币800万元转让;通过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做工作等方式,为某公司承揽绿化工程,收受该公司25%“干股”,获得分红120万元。2009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王国华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