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以根本区别于旧政权的崭新姿态登上历史舞台,而苏维埃政权对于廉政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成为区别于旧政权的重要标志,并为此后中国共产党的廉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及其建立的各级地方工农民主政权的基础上,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叶坪召开,庄严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成立。
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在国民党政权的包围之中,并受到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影响和侵蚀,党内和苏区干部队伍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铺张浪费、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等腐败现象和不良作风。据1932年5月1日江西省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与经济问题决议案》指出:“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可惊人,一乡每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实等于分赃形式”。[ 黄修荣、刘宋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一些苏维埃政府机关“乱收乱用,更无预算决算和计划”,《红色中华》称:“不仅财政部人员可以发生贪污浪费现象,如内务部、裁判部、军事部……以及一切经手收钱用钱的机关,都有贪污浪费的可能。”[ 黄修荣、刘宋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达仁贪污34项,合计大洋2000余元[ 《红色中华》,第140期。]。中央财政部会计处长私占打土豪得来的物品。于都县县委书记、苏维埃政府主席、县军事部长、互济会主任都参与了以权谋私、挪用公款贩卖谷盐。[ 《红色中华》,第53期。]这些腐败现象不仅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危害着苏维埃政权的基础,如果不加遏止,也将损害中国工农红军的战斗力。因此,党在进行组织建设、军队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同时,开展了反腐败斗争,进行了可贵的探索。
一、实行民主政治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动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政治事务”[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七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464-465页。],并享有武装自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接受教育、婚姻自主及经济等权利。为体现民主政权性质,保障广大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党与苏维埃政府实行和发展民主政治,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第一,明确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文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九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91页。]1934年2月17日,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应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九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页。]由此可见,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建立乡(市)代表会议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权采取省、县、区、乡(市)四级制,乡(市)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层政权。为吸收广大工农群众直接参与基层政权民主管理,推动基层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化,普遍建立了乡(市)代表会议制。乡市代表会议由乡(市)选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是乡(市)的最高权力机关,“经过代表会议讨论,实行苏维埃的一切法令政策,完成苏维埃的各项任务”。该制度的建立,“使苏维埃与民众的关系更加密切”,“使一切苏维埃工作的执行得着雄厚的力量”,也有利于民众对苏维埃政府的监督。
第三,建立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基础和保证。毛泽东当时指出:“苏维埃最广泛的民主,首先表现于自己的选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成立以后,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这一基本政治权利,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原则规定,又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选举中的选民资格、选举单位、选举程序、选举经费、选民登记和候选人名单的公布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从而吸引了广大选民参加选举。从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到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民主选举,“群众参加苏维埃选举的人数是增加了(平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有的达到百分之九十五)。”[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九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当选代表中的工人、农民占90%以上,妇女代表占20%以上。毛泽东还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由选举而任职,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群众不赞成的要另提候选人,绝不能强迫群众去以通过候选名单”[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选编,第309页。]。候选人名单还充分考虑到阶级成分、职业构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妇女比例等因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苏区对民主选举的探索和实践,保证了苏区各级政府不仅是当时中国最廉洁的政府,也是最民主的政府。
第四,建立民主监督机制。除党内监督外,为保障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苏区党政工作人员滥用权利或以权谋私,在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初,党与苏维埃政府就建立了民主监督机制。
一是成立工农检查机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工农检查处问题的决议案》,规定工农检查处是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代表工农和城市贫民的利益,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随后,设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1934年1月后改称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并从1932年6月起选择“最有斗争历史和工作积极的老共产党员”任职[ 《红色中华》第22期。]。1932年颁布的《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部的任务是:监督苏维埃机关,要他们正确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的利益上去没收分配土地;正确地去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和策略;对于苏维埃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财政与租税政策是否执行得正确;有向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和企业工作人员的权力;如发现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以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在工作方式上,在检察部之下须设立控告局,以接受工农对于政府机关或国家企业的缺点和错误的控告事件;组织突击队,以突然地去检察某项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在这种检查之中很容易揭破官僚主义腐化分子的事实;如发现各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该法庭有权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官僚腐化的罪状等;发觉工作人员有违法的行为,转给司法机关,以便提出诉讼。[ 黄修荣、刘宋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省、县、区三级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检查机构也随之设立,并受同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上级工农检查机构的双重领导。为强化工农检察部反腐化斗争的职能,1932年9月,工农检查机构设立了控告局,发动群众举报有腐败行为的干部,并对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中,有一件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为方便群众检举揭发和监督政府机关工作而设立的控告箱。控告箱的正面、侧面和上面都有用毛笔书写的控告办法,有“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 离开工农利益 发生贪污浪费 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 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人民向控告局控告,可用控告书投入控告箱内或用邮件都可,不识字的可以到控告局口头控告,有电话的地方也可用电话报告控告局”等字样,成为苏区实行民主监督的见证。在苏区反贪污浪费运动中,控告箱发挥了很大作用。中央工农检察部每天派人到各个控告箱去收取控告信,在群众的及时检举揭发下,仅瑞金县苏区一个月就追缴贪污款大洋6000多元[ 刘浪:《红都纪事》,鹭江出版社1991年版。]。除控告局外,突击队、临时检查委员会、轻骑队、工农通信员、群众法庭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加大了检查工作的力度。其中,轻骑队是吸收青年工人、农民以及一切劳动者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经济合作社组织内的官僚主义、消极怠工和贪污腐化现象,并与之进行斗争。
二是开展舆论监督。中央苏区时期,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新闻舆论工具在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当时苏区发行的报刊主要有《红色中华》、《斗争》、《红星》、《青年实话》等。这些报刊开设专栏登载工农群众和各方面人士对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揭露和抨击党政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良风气;刊登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惩治腐败的文件、命令、消息和通讯。《红色中华》的“突击队”、“反貪污浪費”、“铁帚”、“警钟”,《青年实话》的“轻骑队”、“黑板”,《斗争》的“自我批评”等专栏的批评文章铁面无私,文笔犀利,对群众揭发出来并经查实的贪污犯罪问题一一予以暴光。
民主政治的实行,特别是各种监督举措的有效实施,使消极腐化现象得到了遏制,对于苏区干部的廉洁自律和中央苏区红色政权的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苏维埃政府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真正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开展廉洁教育
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重视开展廉政教育。
一是注重干部教育。在苏区,党把加强干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1933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强调各级政府使其工作人员不可脱离群众、不可贪污浪费,不可官僚主义腐化堕落。各级党组织通过举办各类短期干部训练班、在职教育和创办各种专门的干部学校,如苏维埃大学、马克思共产主义大学、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等途径,经常对党员、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宗旨、革命形势、群众观点、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教育。
毛泽东在苏区写下了《必须注意经济工作》、《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我们的经济政策》、《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著名篇章,指导苏区党员和干部的实际工作,特别注重苏区各级政府要关心群众生活,为人民谋福利。1934年1月,他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提出,工农兵政府不仅要动员人民进行战争,还要“领导农民的土地斗争,分土地给农民;提高农民的劳动热情,增加农业生产;保障工人的利益;建立合作社;发展对外贸易;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柴米油盐问题,疾病卫生问题,婚姻问题。总之,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137页。]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写下的《长冈乡调查》和《才溪乡调查》,成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生动教材……
二是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为清正廉洁树立榜样。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率先垂范,为苏区的廉政建设树立了榜样。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主席,毛泽东住的是普通民房,吃的是红米饭、南瓜汤。在叶坪时,白天帮助农民车水抗旱,夜晚组织老农农民座谈农业生产的经验,还参加修提、开荒等工作。朱德总司令与战士拿一样的津贴,常与战士一起挑粮上山,他挑粮用的扁担因为这段佳话被珍藏在博物馆。还有很多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人身体力行:勤俭节约的董必武、务实治军的罗荣桓、鞠躬尽瘁的瞿秋白、刚正不阿的邓子恢、执法如山的何叔衡、仗义执言黄克诚……曾创建赣东北苏区,领导组建中国工农红军第10军,先后任赣东北省、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主席,红10军政治委员,中共闽浙赣省委书记的方志敏,1934年11月初奉命率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北上,至皖南遭国民党军重兵围追堵截,脱险后为接应后续部队复入重围,终因寡不敌众,于1935年1月27日在江西德兴县陇首村被捕。国民党士兵搜遍方志敏全身,没有一文钱。狱中,方志敏写下了《清贫》一文,手稿珍藏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其中的“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至今仍闪耀着共产党人崇尚廉洁的光辉。主力红军长征后留在苏区坚持游击战争的最高领导人陈毅掌管着赣南游击队的活动经费,却“腰缠万贯不医伤”。在反对贪污浪费、节俭经济的热潮中,陈云、邓颖超、博古、罗迈、毛泽覃、陆定一、成仿吾等人联名致信《红色中华》,表示“每天少吃二两米,不领热天衣服,让给红军。”[ 《红色中华》第164期。]在苏区物资严重匮乏、军民生活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从中央政府主席到乡村工作人员(少量技术人员除外),都没有工资报酬,只领伙食费。他们以坚定的革命信念、高尚的道德风范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深深影响和激励着苏区广大干部群众,使苏区干部好作风蔚然兴起。广大苏区干部和红军指战员严于律己,以人民的利益为重。1933年冬,为克服财政困难,约8万名中央苏区的干部“自带干粮去办公”,“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 黄修荣、刘宋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成为整个苏区的普遍风尚。主力红军长征后,红军游击队员们在艰苦恶劣的深山老林里坚持了三年艰苦卓绝的游击战争,始终以昂扬的斗志和坚强的意志战胜种种困难,终于取得游击战争的最后胜利。
由于苏区各级党组织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党员和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使大批苏区干部具备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提高了思想觉悟,自觉地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之苏区持续不断地开展反腐肃贪斗争,并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苏区广大党员干部尽管掌握着苏维埃国家各方面的权力,却与群众艰苦与共,患难相依,“有盐同咸,无盐同淡”。1934年9月11日,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在发布中央各部5月至8月经费开支的审计报告中指出: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三、加强制度建设
党在创建中央苏区之初,就十分重视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苏维埃政府成为廉洁的政府。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提出官僚主义腐化现象在党内与政权机关中滋生长,而党又没有正确的执行纪律。为此提出将严肃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 黄修荣、刘宋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相继制订并实行了一系列严格的反腐制度。
1932年2月,为改变财政管理上各自为政、自收自用的混乱状况,杜绝贪污浪费,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确立了财政统一的原则,主要内容是:(1)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各级财政机关按照中央制定的税则征收,(2)各级财政机关的一切收入,必须随时解交中央财政部,(3)财政经费必须根据批准之预算按发款通知书领款,无发款通知书不予支付,(4)各级财政机关要向上级报送决算表,连同单据交上级审查,(5)帐薄、表册、单据规定统一的格式,按统一格式执行。此后,临时中央政府又着手各项财政制度的建设,包括预决算制度、统一税收、统一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国库制度等,规定“国家税收及一切收入之款,概须交纳国家支分金库,无论任何收款机关不得埋藏不报,违者以贪污舞弊论罪”。[ 《红色中华》第33期。]
1932年12月1日,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检查苏维埃政权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的第二号训令。
1932年12月16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发了《统一会计制度》的第12号训令。训令指出:“为了彻底统一财政,防止一切舞弊行为,非有健全的、科学的会计制度不行。”中央苏区统一财政对于加强财政领导、严肃财经纪律、反对贪污浪费起了很大作用。
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对贪污浪费、挪用公款等行为规定了各类贪污犯的量刑定罪标准;:(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丙)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红色中华》第140期。]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共和国的艰难斗争中对惩治贪污等违法行为的坚定立场和严肃果决的态度。1937年3月13日,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将它再次颁布,令各级政府遵照执行。
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指示,要求提高对贪污浪费的警惕,注意机关里的贪污浪费现象,要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贪污浪费事件,并根据中央政府新颁布的惩治贪污浪费的法令从严治罪。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效遏止的腐败现象的滋生,推动了廉政建设,体现了中央政府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坚定立场。
四、开展反腐斗争
腐败现象与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十分注重开展同党内腐败现象的斗争,清除党内腐败分子。苏维埃政权成立后,为克服腐败现象,保持党和政府的清正廉洁,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党与苏维埃政府采取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其反腐败态度的坚决正如1932年7月7日中央政府发布的训令中所指出:“对苏维埃中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以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分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 《红色中华》第28期。]
从1932年2月到1934年l0月,苏维埃中央政府在中央苏区发动了一场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反贪污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为保证这场斗争的深入开展,苏维埃中央政府及时制定了一系列训令、指示、条例。中共中央于1933年9月17日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指出: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省县成立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
在这场运动中,党和政府按照苏维埃的法律坚决查办了一些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了一批贪污腐败分子。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因贪污腐化被枪毙;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因贪污公款246.7元被判处死刑;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达仁因贪污大洋2000元被判处死刑;福建省军区特务营副政委黄浴明与大队长黄土辉合伙贪污公款公物分别被判处6个月、3个月苦刑;江西省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犯贪污渎职罪,经特别法庭审判,判处监禁1年。
对于其它案件的处置也成效显著。据《红色中华》1934年3月27日刊登的《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一文载:“经过二个多月,获得了大的成绩。所检举的机关有中央总务厅,招待所、财政、劳动、土地三部,粮食调剂局、贸易总局;国家企业有中央印刷厂、造币厂、军委印刷所、中央合作总社、邮政局、钨矿公司、苏大工程处;群众团体有工农剧社、互济总会、斗争委员会等。被检举的分子有会计科长与科员10个,管理科科长及科员8个,总务处长3个,司务长4个,采办科长及科员8个,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1人,局长3人,所长1人,厂长2人。共查出贪污公款2053.66元、棉花270斤、金戒指4个……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公职的3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建议行政机关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
中央苏区开展的这场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对要案的处理在当时产生了振聋发聩的效果。通过对腐化分子的严厉打击,清除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内的一批腐化分子,有力地震慑打击了腐化堕落分子,一扫封建官场贪污之恶习,有效抵制了资产阶级与封建腐朽思想对革命队伍的侵蚀,教育了广大政府工作人员、党员和群众,树立了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风气,赢得了党心、民心,也巩固了苏维埃政权,再次证明了“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红色中华》第232期。]
中央苏区的廉政实践印证着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对国共两党所作的对比:“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048页。]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正是中国共产党赢得民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原因。
五、几点启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自建立至今已80年,回顾与思考中央苏区苏维埃政权对于反腐的积极探索和实践,确为党的廉政建设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
第一、发动和依靠群众反对腐败是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党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工农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监督、检查和要求撤换、罢免之权的规定。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要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必须经过各种群众团体,领导广大工农群众,来进行反官僚主义的以及反贪污浪费的斗争。”[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选编,第352-353页。]1934年3月21日,中央政府成立检举委员会,负责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检举运动,中央政府要求“把检举运动造成广大的群众运动”,“在斗争中进行广泛的教育工作,抓住每一个具体的斗争去教育全体工作人员”。[ 《红色中华》第166期。]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所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种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这种充分的民主精神也只有苏维埃制度下才能存在。”[ 黄修荣、刘宋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这次大会要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必须经过各种群众团体,领导广大工农群众,来进行反官僚主义的以及反贪污浪费的斗争。”[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选编,第352-353页。]由于重视发动和依靠群众,反腐败的斗争迅速在中央苏区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起来。
第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因素。中央苏区惩治腐败的斗争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效,与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分不开的。中央苏区的各级领导干部为政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关心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堪称模范,带动了苏区廉政新风的形成。
第三、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中央苏区所以能迅速而有效地杜绝贪污浪费,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正是因为临时中央政府在反对贪污浪费斗争的初期,就紧紧抓住统一财政这个根本环节,颁布了统一各种税收的条例和细则,建立了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国库制度,从而堵住了贪污浪费的源头。在政治体制方面,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通过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产生了一定作用。
第四、大案要案查处是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大案要案通常是涉案人员的职位高、涉案金额大,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恶劣。对于这类案件的查处如不坚决果断,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于都事件”是中央苏区反腐化斗争中查处的一起大案。此案上自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壁、县苏各部部长,到区乡领导数十人私挪公款经商,使苏维埃领导机关“变成了投机商人的俱乐部”,不仅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是严重败坏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在群众中的声望。中央得到举报后几经周折终于将这一案件彻底查清。犯有渎职贪污罪的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于都事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震动,推动了中央苏区反腐斗争的深入发展,促进了中央苏区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
第五、反腐倡廉教育需常抓不懈。廉政教育作为构建反腐倡廉体系的基础有着很强的示范性和启迪性。通过教育,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取向,有助于警示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为了人民,从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中央苏区苏维埃政权反腐的探索和实践不仅对于其它根据地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当今加强廉政建设也有着现实的意义,仍值得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