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文化部banner嵌入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发布 > 专项工作 > 党建工作
党建工作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文化系统青年书法美术作品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2 16:03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12-04-12
办党委函〔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展示全国文化系统青年书法美术爱好者的良好风貌和创作成果,促进青年艺术人才的成长,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欢乐祥和的喜庆氛围,拟定于2012年8月在中国美术馆(北京)举办“全国文化系统青年书法美术作品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办: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中国美术馆党委。承办:文化部直属机关团委、文化部青年联合会、中国美术馆团支部。主办、承办单位联合组成组委会,负责筹备和展出期间的日常事项。二、展出种类书法、国画、油画。三、参展要求(一)参展(不含特邀)作者应为45周岁以下(1967年9月1日后出生),工作关系隶属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直属机关在职职工。(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作者于2010年1月以后创作的作品,无论是否参加过展览,均可选送1件作品参展;并填写《作品登记表》(附件1)连同参展作品同时寄送。《作品登记表》可从中国美术馆网站下载,网址:www.namoc.org。(三)作品内容应情趣健康,积极向上,弘扬主旋律。(四)送展作品的时间、规格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四、作品送返(一)各参展地区和单位应在好中选优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组委会分配的参展数量(见附件3),统一选送展品;组委会不接收以个人名义送展的作品。(二)所有参展作品(特邀作品除外)于展览结束后统一返还送展地区或单位。(三)送展、退展的费用,由各参展地区和单位负担。五、双方权益(一)组委会对入选作品颁发《入选证书》,对展出作品颁发《优秀作品证书》。(二)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三)选送作品文责自负,凡涉嫌抄袭、模仿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展资格,因作品本身发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作者承担。(四)参展作者可免费获赠本次展览图录1本。六、评委会成员 主 任:范迪安 中国美术馆馆长 副主任:卢禹舜 中国国家画院常务副院长 田黎明 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 委 员:马书林 中国美术馆副馆长 梁 江 中国美术馆副馆长 张江舟 中国国家画院副院长 李胜洪 中国书法院常务副院长请各参展地区和单位对此次展览予以重视,将其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广泛征集,充分调动广大青年书法美术爱好者的积极性,为他们踊跃报名参展提供便利条件。要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作品进行初评,力争把本地的最佳作品选送入展。对选送质量较高、组织工作得力的地区和单位,组委会将颁发组织奖。联系电话: 文化部直属机关团委 白海天 010-59882034 中国美术馆 高 扬 010-64019746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