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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3-11-25 05:39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13-11-25

中国政府关于华侨华人国籍问题有那些基本原则?

    中国政府关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以保护华侨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保护华侨在境外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是党和国家开展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之一。这项工作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如何保证华侨在侨居国的生存与发展是保护华侨在境外正当权益的核心问题,而国籍问题又是关系到华侨能否在侨居国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党和政府在制定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时,首先是从保护华侨的根本利益出发,即从保证有利于华侨在侨居国更好地生存与发展这一目的出发,来解决这一问题的。 2.坚持中国的五项外交基本原则立场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4月29日,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之间签定“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时,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从此之后就成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中国开展外交各项工作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因此,中国政府在制定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时,也必须遵循这五项外交原则。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是牵连到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也是两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华侨“双重国籍”理应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由中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之间经过谈判达成协议,才能获得较合理的解决。任何单方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办法,都是违反广大华侨、华裔的意志,无视国家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原则,是难以问题的。 3.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选择国籍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华侨公民个人的问题。某个人愿意选择何国的国籍,是这个人的权利,让公民自愿选择国籍是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必须严格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华侨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侨居国国籍,或保留中国国籍。保留中国国籍的人,就再不能具有所在国国籍。未成年华裔子女的国籍跟随父母的国籍,待成年后再由本人自愿选择国籍。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已经保留或愿意参加中国国籍的人,去参加当地或外国的国籍。既不能是简单的血统主义,也不能是简单的出生地主义,以免造成强迫的恶果。 4.选择了国籍的华侨和华裔,如果要求变更国籍,那么,在履行正常脱籍手续之后,就有权利这样做,这是不应加以拒绝的。 (摘自北京市侨联《学习侨务ABC》) <-p->

涉侨计划生育及收养子女等问题

    归侨侨眷生育子女是否也有限制? 答:有。具体的说有以下一些规定:1、夫妻双方均是华侨,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离婚后,一方与国内公民再婚,配偶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夫妻双方在国内已生育两个子女,离婚后,一方和两个子女均出国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再婚时,对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3、已取得出境定居签证的计划外怀孕妇女,以保证签证有效期内出境的前提下,可免予落实相应管理措施;4、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内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并同时回国定居的,不允许再生育;对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5、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6、夫妻一方系华侨,国内另一方可以知情选择避孕措施。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可否收养子女? 答: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2、收养人有可靠的经济来源;3、收养人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收养人待业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地区)的法律;5、如果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需征得本人同意,且送养人也须同意送养;6、如果夫妻作送养人,则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需要哪些手续? 答:需要以下手续: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书等);2、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证明及身份证明;3、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含养子女)、无生育能力、无传染性疾病及几何健康检查的医院证明;4、收养人的职业、居住地和经济收入的证明;5、符合居住国(地区)有关领养中国内地小孩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人居住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领养的证明,或居住国(地区)现行领养法律等]。上述五项文书需由收养人向其居住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其所提供的有关文书需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予以证明。 在上述文件办妥后,收养人持应具备的公证文书会同被收养人或成年的送养人,向被收养人居住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收养人如因事不能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经当地公证机关审查,认为收养人符合有关收养子女的条件和规定,则由公证机关发给收养子女证书,收养关系即告成立。 <-p->

华侨捐赠的有关问题

    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捐赠人是谁? 答:是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 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受赠单位是谁? 答:是指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承办捐赠的单位。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接受捐赠进口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答:除直接用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用途不能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可否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福利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需提供以下材料: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需写明捐赠金额和事由、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如捐赠物资,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用途和进口海关;捐赠物品较多、规格不一的,须附详细清单;捐赠人签名或盖章); (2)受理单位要求接受捐赠的报告; (3)单位主管部门关于要求接受捐赠的报告。 <-p->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可享受哪些待遇?

    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哪些亲属可享有探亲待遇? 答:配偶、父母。 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 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给假4个月;3年给假70天;2年给假45天;1年给假20天。 (2)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问: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出境,也没有在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可给假半年。 问:对归侨、侨眷职工因故不能出境探亲的情况有什么规定吗? 答:有。归侨侨眷职工因故不能出境探亲可以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30天;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年给假20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4年给假20天。 问:对归侨、侨眷职工既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的情况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归侨、侨眷职工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问: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或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假期如何规定? 答:每年给假20天。 问: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假期如何规定? 答:每4年给假20天。 问:探亲假如何计算? 答: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包括了公休假和法定假,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问:探亲路费如何计算? 答:(1)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报销境内段(从工作单位到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路费自理。 (2)国内会亲,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问:处境探亲假期内,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 问:出境探亲在境外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答:境外医疗费自理。 问:出境探亲假期可延长吗? 答:一般不得续假,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摘自北京市侨联《学习侨务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