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01年到2013年期间,被告人额尔敦仓利用其担任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及结算、资金审批及拆借、项目审批、土地批复、产品销售、职务升迁、干部任用和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47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2053.92万元。其中,伙同情妇共同受贿40万元。2007年到2011年期间,额尔敦仓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65万元。另有203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认为,被告人额尔敦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3年4月,额尔敦仓因涉嫌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逮捕。(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曹晋升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