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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
玉林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简报第44期
发布时间:2015-10-26 09:42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5-10-26
   

玉林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玉林城区10分钟社区文化服务圈初现雏形

  

  今年,玉林市结合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集中攻坚年”活动,加大力度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市级投入资金7300多万元,玉林城区“10分钟社区文化服务圈”初现雏形。玉林城区的市民群众步行或乘坐交通工具,不出10分钟就能到达一个社区服务中心或公共文化设施,享受到就近就便的公共文化服务,“10分钟社区文化服务圈”和社区文化节点规范化建设初现成效,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显著提高。

    玉林市以“有文体活动室、图书(电子)阅览室、道德讲堂、百姓大舞台、电子图书借阅机、综合宣传栏、文艺队、志愿服务队”的“八有”标准,打造“10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全市160个社区均落实了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均有不少于1支业余文艺队;公共电子阅览室建成率达65%,部分社区配备了电子图书借阅机。同时,市、县两级投入4000多万元,对乡镇和行政村文化设施进行了标准化建设。全市107个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均落实了不少于3名的编制人员,有上等级文化站50个、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文化站95个,31个文化站完成了标准化建设。全市1328个行政村均落实了一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建成村级公共服务中心695个、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示范村10个。容县县底镇、容州镇厢南村和玉东新区茂林镇陂耀村分别获得“公共文化服务名镇”和“名村”称号。

  公共文化单位在做好免费开放工作的同时,把“送文化”和“种文化”相结合,贯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全市6个公共图书馆均开设数字资源移动阅读服务,建起2个24小时自助图书馆,132个图书流动服务点;全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设立23个“文化活动基地”,与80多支镇、村文艺队建立帮扶关系。组织开展“送戏、送书、送电影下乡”活动,送戏下乡年均300多场,送书下乡年均3.5万多册,农村公益性电影放映年均1.6万多场。派出签约文艺家、文化志愿者等文艺小分队深入基层,开展文艺采风、文艺辅导和文艺演出800多场次;文化志愿机构还与玉林市志愿者联盟、蒲公英之家等民间公益组织联合举办“因为有爱·未来还在”等公益演出活动,募集善款近200万元。全市共有遍布城乡的各类文化社团近200家、群众性文艺团队1600多支;每年全市由各类文化组织承办的文化活动不少于500项,每天都有曲艺社、乐团、艺术团、合唱团等开展文艺活动。

  (李丽阳)

  

玉林: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日前,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引导鼓励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进程步入新阶段,公共文化服务向社会力量全面敞开大门。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实现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文化产品多样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新格局,把我市建成具有岭南风格、玉林特色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促使我市早日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全面开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涉及的各个领域,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五个方面的建设,包括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公共文化活动、文艺作品创作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今后,社会力量不但可以通过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等灵活的形式参与建设,还能通过竞标等方式社会化运作管理政府投资的大型文体设施,如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剧场、公共电子阅览室、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实现文化设施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

  除此之外,《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加大购买公共文化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对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化讲座、展览、文艺演出、电影放映、读书活动及各类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委托服务等形式,由包括文化企业在内的各类文化机构和社会力量承办。利用市场杠杆优化文化资源配置,建立起健康高效、以满足群众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文化产业链条。

  在体制机制方面,《实施意见》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机制、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社会评价机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指数”,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参与业态进行全程跟踪、科学评判、专业管理。

  《实施意见》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了政策扶持的力度,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税收优惠、费金减免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予以政策倾斜。民间资本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可尊重捐赠者的意见,以适当方式予以褒奖。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纵观《实施意见》,立足于百姓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客观需求,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必将为我市营造更为积极的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环境,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注入蓬勃的生机与活力。(陈津远)

  

  

  

签发:覃展西                       责任编辑:冯江、李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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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财政厅,市四家班子领导

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发:各县(市、区)党委书记、县(市、区)长,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创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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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668033   电子邮箱:ylswk@163.com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