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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相關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4-02 17:30 來源:上海市財政局 編輯:謝雯
信息來源:上海市財政局 2022-04-02

關於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相關工作的通知

滬財資〔2022〕6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和《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幫助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解難,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著力穩定營商環境,現就2022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的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免政策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將自有房屋出租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含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承租方”),2022年全年免除承租方3個月租金﹔承租方位於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街鎮行政區域或因落實防疫要求嚴重影響經營活動的,再免除3個月租金、全年合計免除6個月租金。

  二、適用范圍

  (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與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正常履行,合同租賃期限涵蓋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任一時段。

  (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的承租方應為《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規定的個體工商戶。

  (三)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以國家衛生健康委、上海市衛生健康委、上海發布、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等官方渠道公布的信息為准。因落實防疫要求嚴重影響經營活動的情況,是指承租方按有關部門防疫要求,承租房屋被封控、停業、被臨時征用等影響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

  三、辦理程序

  為簡化審批流程,對本通知涉及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項,由出租方上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按現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申報並審批,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租金減免申請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租賃合同,以及落實防疫要求嚴重影響經營活動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有關房屋租金免除事項的房屋租賃補充協議,並將本單位有關房屋租金免除事項以文件形式上報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送房屋租賃補充協議以及承租方提供有關材料的復印件)。出租方應將上述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三)出租方普遍免除3個月租金的相關工作,第一階段應於5月15日前完成。後續發生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等涉及普遍免除3個月租金的情況,應在情況發生後1個月內完成。

  出租方補充減免3個月租金的相關工作,應在承租方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街鎮行政區域內或因落實防疫要求嚴重影響經營活動的情況發生後1個月內完成。

  (四)各主管部門應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項的備案情況進行統計備查,並及時上報最新工作情況。

  四、減免方式

  (一)出租方與承租方根據政策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2022年免除房屋租金的具體期限,發生租賃合同期限小於免除租金具體期限的情況時,以實際租賃期為限。

  (二)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方按房屋租賃合同涵蓋的2022年租期范圍,直接免除相關期限的房屋租金。

  (三)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減免的租金經雙方協商一致,優先從合同期內後續未繳納租金中抵扣。後續未執行合同金額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還的,由出租方直接返還。

  五、其他事項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將房屋出租給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屋租金減免的有關操作事項可參照市國資委有關《上海市國有企業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實施細則》執行。

  六、工作要求

  各市級主管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要切實提高站位,顧全大局,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充分認識國有房屋租金減免政策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來,克服自身困難,確保政策落實﹔在落實政策過程中要堅持依法合規,流程規范,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各市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指導,督促有關單位主動與承租方對接,做好租金減免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將政策落到實處。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