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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復工復產復商復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1-03 16:06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編輯:謝雯
信息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3-01-03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復工復產復商復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2〕95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推動復工復產復商復市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推動復工復產復商復市若干政策

 

  為加快我區重點行業復工復產、企業復商復市,推動經濟恢復發展活力,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進復工復產

  (一)全面摸排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停產停工的企業項目,掌握企業生產、項目建設中原輔材料和訂單不足、銷路不暢、庫存產品積壓等問題。制定“一企一策”復工復產方案,推動具備條件的停產企業全面復產、停工項目抓緊復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全面摸排全區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出現流動資金不足的中小企業,制定“一對一”解決方案,解決流動資金緊張局面,降低企業生產成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各盟市加快建立復工復產組,壓實屬地責任,主動上門服務,密切關注解決企業合理訴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加快復商復市

  (四)繼續實施“引客入蒙”計劃,對招徠區外游客在區內過夜的旅行社給予獎勵,相關政策延長至2023年3月底。組織開展2022內蒙古冰雪旅游季系列活動,推出冬季特色體驗產品,持續提升媒體關注度和影響力,提升冬季旅游熱度。(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五)圍繞百貨、餐飲、汽車、家電等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沖擊嚴重的重點消費領域,支持各盟市發放消費抵用券,開展消費促進活動,促進企業復商復市。(自治區商務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堅持保通保暢

  (六)嚴禁擅自阻斷或關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嚴禁擅自關停高速公路服務區、鐵路車站和航空機場,嚴禁限制貨運車輛正常通行,嚴禁擅自關停郵政快遞末端服務。(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內蒙古郵政管理局、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負責)

  (七)全區所有收費公路對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推行預約通行服務,提高通行效率。(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促進就業恢復

  (八)根據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出行需求,搭建跨旗縣(市、區)、跨盟市、跨省(區、市)勞務對接平台,有組織、分批次開展專車包機“點對點”直達運輸,促進轉移就業農牧民、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群體就業,企業招工用工的“綠色通道”暢通。建立用工余缺調劑機制,支持企業共享用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負責)

  五、加大財政支持

  (九)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政策到期後,參保單位可申請在2023年12月31日前採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對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予以補繳,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十)按照國家部署,落實失業保險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政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和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幫助企業穩崗復工。對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對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影響暫未就業,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大學生,以及其他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導致基本生活陷入臨時困境的家庭或個人,納入臨時救助范圍。(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六、強化金融保障

  (十一)金融機構按延期還本付息政策要求,延期貸款正常計息,免收罰息,避免出現限貸、抽貸、斷貸,還本付息日期原則上最長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暫時簡化業務流程和申請材料,在確保風險可控前提下,採取“容缺辦理、事後補辦”等方式,實現快速審批、快速放款。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主動做好配套金融服務。(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十二)對2022年第四季度存續、新發放的普惠小微貸款(正常計息),在原貸款合同利率基礎上減息1個百分點(年化)。對生產經營和資金周轉連續性強、有經常性短期循環用信需求的企業和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鼓勵金融機構推廣“隨借隨還”的貸款模式。(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負責)

  (十三)督促金融機構用好用足再貸款、再貼現、碳減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科技創新再貸款、交通物流專項再貸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政策性金融工具,加大對相關市場主體的信貸支持力度。推動落實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金融政策措施,充分發揮保交樓專項借款撬動作用,引導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跟進配套融資,加大保交樓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十四)各保險機構針對基層一線復工復產困難和企業特定保險需求,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加大營銷責任更廣、價格更低、覆蓋更全的責任保險、營業中斷險等,擴大保險產品覆蓋面。鼓勵保險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期收取保費。(內蒙古銀保監局負責)

  七、優化市場環境

  (十五)聚焦行業協會重點查處違規收費和強制收費等行為,聚焦水電氣暖收費領域重點查處亂收費和不合理收費等行為,聚焦交通物流領域重點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不落實降費優惠政策措施、重復收費等行為,聚焦金融機構融資環節和支付環節重點查處捆綁強制收費和隻收費不服務等行為。從快從嚴查處糧油、蔬菜、藥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及防護用品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哄抬物價、價格欺詐、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價格違法行為。加強線上銷售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個月,期滿經評估後進行動態調整。具體政策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