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號)自2016年9月7日起施行,適用於2016年(含)以後批准立項的國家社科基金各項目類型,以及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國家社科基金其他資助,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2.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責任
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
3.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4.直接費用
直接費用開支范圍包括:資料費、數據採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出版費和其他支出。
所有直接費用開支科目均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5.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主要用於補償責任單位的間接成本、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
間接費用由責任單位統籌管理使用。責任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在核定的間接費用范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
6.勞務費
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
勞務費開支標准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7.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打包作為一個科目統籌使用,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8.預算調劑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除增列外撥資金以外的所有預算調劑權限全部下放到項目責任單位,但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應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9.結轉結余資金管理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並通過審核驗收後,結余資金可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通過審核驗收2年後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退回。
10.外撥資金管理
跨單位合作、確需外撥資金的項目,可以外撥資金,但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11.項目資金支出
項目資金支出一般應當使用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活動中無法獲取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報銷。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12.信用管理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審計、監督長效機制。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諾機制、信用機制和信息公開機制。項目負責人和責任單位信用評價情況,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以及今後是否資助挂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