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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具體執行有關事項問答(2016年9月)
發布時間:2021-01-28 18:08 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編輯:科技教育司
信息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2021-01-28

  近日,財政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聯合修訂印發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為了幫助社科界廣大專家學者、項目責任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資金管理辦法》,現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把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資金管理辦法》的最大變化之一是把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近些年來,社科界不少專家學者和項目責任單位反映,原《經費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間接成本和管理費用的補償不足,承擔研究任務的科研人員也難以從項目經費中獲得激勵。現《資金管理辦法》以間接費用形式完善了對責任單位間接成本和管理費用的補償,以績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對科研人員的激勵。這有利於進一步營造良好科研環境,激發社科界廣大專家學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

  二、直接費用包括哪些開支科目,如何管理和使用?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根據資金用途不同,具體分為8個開支科目:資料費、數據採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出版費和其他支出。直接費用所有開支科目均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支。直接費用納入責任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三、哪些費用可以列支資料費? 

  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復印、翻拍、翻譯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均可列支資料費。相比原《經費管理辦法》,資料費開支范圍增加了文獻檢索費,並明確納入外文圖書購置費。

  四、數據採集費開支范圍有哪些? 

  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一般而言,社會科學各學科研究需要進行數據採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數據,也包括購買二手數據及相應的數據分析服務。相比原《經費管理辦法》,數據採集費開支范圍增加了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支出。

  五、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如何使用? 

  1.把原《經費管理辦法》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並為一個科目,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均可列支。

  2.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預算。這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直接費用20%的,需要對計劃開展的會議、調研、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所需經費情況作出具體說明。

  3.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按照國家對於高校和科研院所差旅、會議、出國管理有關規定和標准開支。為了准確編制預算,該科目可大體分為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個子項,但在經費使用過程中,完全由項目負責人自主統籌使用。

  六、開支設備費應當注意什麼? 

  1.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可列支設備費。

  2.設備費開支應當與項目研究密切相關,嚴格控制設備購置,嚴禁重復購置、過度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3.設備要和辦公用品區別開來,一般來說,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數碼相機及其耗材等屬於設備,筆墨紙張、文件夾等屬於辦公用品。

  4.使用項目資金購置的設備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七、什麼是專家咨詢費,對支付對象有何要求?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支出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般來說,支出咨詢費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支付對象確實屬於項目研究領域的專家﹔二是支付對象切實發揮了咨詢作用,推動了項目研究的順利開展。需要注意的是,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本課題組成員以及履行項目管理職務行為的相關工作人員。

  八、勞務費開支范圍有何變化,標准如何確定? 

  《資金管理辦法》擴大了勞務費開支范圍,在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等人員的基礎上,增加了博士後、訪問學者、項目聘用研究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並將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開支范圍。同時規定,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准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對以上規定應當全面准確理解:第一,勞務費支付對象必須直接參與項目研究或者參與調查訪談、考古發掘、科學實驗等科研輔助活動。第二,勞務費支付對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第三,項目負責人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編制勞務費預算。

  九、支出印刷出版費有什麼要求?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費、印刷費及階段性成果出版費,可列支印刷出版費。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不得支出論文發表版面費,此類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費。另外,除後期資助項目、中華學術外譯項目外,國家社科基金其他類別項目的最終成果出版費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費。

  十、其他支出如何列支? 

  其他支出屬於項目預算的“兜底科目”,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7個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項具體支出應當在填報項目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筆墨紙張等辦公用品費、通訊費、互聯網服務費等支出。

  十一、間接費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1.間接費用使用包括三個方面,即補償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管理費用,以及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而安排的績效支出。間接費用由責任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在綜合考慮單位與個人、當前與長遠、激勵與約束等關系的基礎上,統籌管理使用。

  2.間接費用採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比如,2016年年度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資助總額均為20萬元,間接費用為20×30%=6(萬元)﹔重大項目資助總額為80萬元,間接費用為50×30%+(80-50)×20%=21(萬元)。

  3.間接費用核定與責任單位信用等級挂鉤,具體管理規定在《資金管理辦法》實施一段時間以後,根據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4.責任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十二、績效支出如何核定? 

  績效支出由責任單位在核定的間接費用范圍內安排。責任單位在核定績效支出時需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處理好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的關系,在制定本單位間接費用使用和管理相關制度時,應充分聽取科研人員的意見,防止片面化、簡單化。第二,堅持公平公正,績效獎勵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相一致。第三,堅持分期安排,要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來安排績效支出,發揮好績效支出的獎優懲怠作用。

  十三、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和審核程序是怎樣的? 

  1.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批准立項後,全國社科規劃辦將發出立項通知和項目資金預算表。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預算編制。無特殊情況,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2.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並按要求在項目預算表相應欄目說明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編制預算時,不考慮不可預見因素、前期投入、預留資金及配套經費。

  3.責任單位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報所在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核後,提交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核。

  4.項目資金預算通過審核後,即成為有約束力的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依據,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不能隨意變更。項目資金預算未通過審核的,應當按要求調整後重新上報。

  十四、項目資金如何支付?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的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於政府採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資金按照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分批支付。項目資金實行預留資金制度,預留部分資金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支付,2016年項目資金預留比例為5%。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預留資金不予支付。

  十五、項目資金能否外撥,如何外撥?

  1.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外撥多個單位的,需分別編制預算。

  2.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但責任單位間接費用和外撥間接費用之和不得超過該項目核定的間接費用。

  3.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合作研究協議和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接受外撥資金的合作研究單位是外撥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據《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使用予以管理和監督。

  十六、項目預算如何調劑?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考慮到科學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確定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除增列外撥資金以外的所有預算調劑審批事項全部下放到項目責任單位,但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應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責任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審批或上報項目預算調劑申請。

  十七、項目資金如何支出和報銷? 

  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嚴格執行《關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對應當實行 “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責任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報銷此類費用,應當提供具有收款人簽名或手印的憑證以及項目負責人對相關情況的書面說明。

  十八、項目決算應當注意什麼? 

  1.項目研究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提供的項目資金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責任單位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2.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並附上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簽章後的開支明細賬。

  3.項目負責人提交項目資金決算時,應當附上項目預算表及有關項目預算調劑情況的說明。

  十九、項目結余資金如何處理? 

  項目研究成果完成並通過審核驗收後,剩余的項目資金為結余資金。結余資金留在責任單位,可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後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項目成果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或責任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不得留用。

  二十、項目被終止或撤銷後,項目資金如何處理? 

  對於因故被終止執行的項目的結余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的項目的已撥資金,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基金。

  二十一、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如何管理? 

  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有何禁止性規定?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嚴格遵守“四不得”原則:

  1.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

  2.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3.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

  4.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二十三、責任單位應當承擔哪些管理和服務職責? 

  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在服務中加強管理、在管理中做好服務,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1.責任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切實做到有規可依、有序可循,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2.責任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3.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4.責任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5.責任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要自覺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全國社科規劃辦的監督檢查。責任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十四、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應當承擔哪些管理職責? 

  在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三級管理體制中,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本系統項目資金依法合規使用,擔負著重要的管理職責。

  1.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按照科學、合理、真實的原則,嚴格審核每年新立項目的資金預算,對審核不合格的項目預算,指出存在的問題,及時退回重新編制﹔審核合格的,按時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

  2.嚴格審核項目決算,對照項目預算仔細核對決算,對存在未附財務明細賬、決算與預算嚴重不符、資金使用違規等問題的,及時退回並要求整改。

  3.注重資金日常管理,根據各自實際,對本地區本系統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並向全國社科規劃辦報告。

  二十五、《資金管理辦法》在建立健全監管機制方面有哪些新的舉措? 

  1.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審計、監督長效機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制度,加強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評估。

  2.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諾機制,責任單位應當承諾依法依規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3.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全國社科規劃辦對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作為對責任單位信用評級和對項目負責人績效考評以及今後資助的重要依據。

  4.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二十六、對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全國社科規劃辦從2011年開始連續5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預算執行、使用審批、財務審核報銷、固定資產管理和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獨立審計,發現了一些突出問題,包括以虛假發票報銷、支出與項目研究無關費用、課題組成員違規領取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支付立項前費用、未經審批對外轉撥資金、超預算支出等。各被審計單位按照全國社科規劃辦要求進行嚴格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了追回違規支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撤銷行政職務等處理措施,對涉嫌違紀或違法犯罪的,移交紀委或司法機關處理。今後,全國社科規劃辦將依據《資金管理辦法》,繼續對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審計。

  二十七、《資金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是什麼? 

  1.《資金管理辦法》自2016年9月7日起施行,適用於2016年(含)以後批准立項的國家社科基金各項目類型,以及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國家社科基金其他資助,未制定相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2.2015年(含)以前立項的在研項目,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資金管理辦法》發布時,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審核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經費管理辦法》執行,不作調整。二是尚在執行期內的項目,由責任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並與項目負責人充分協商後,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自主選擇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安排、預算科目調劑等事項是否執行《資金管理辦法》。如執行新規定,需履行單位內部有關調整審批程序,並符合預算調劑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新增間接費用的,責任單位應當逐一征求項目負責人的意見,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將項目資金自行分解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3.2015年(含)以前立項的在研項目,確需增列外撥資金的,應當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在研項目的外撥資金,不包含間接費用或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