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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依法加快構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
發布時間:2021-12-06 15:25 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編輯:李曉霞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2021-12-06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決策部署,加強和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化和旅游市場實際情況,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出台《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是文化和旅游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向後工業化時代過渡時期,盡快跨過工業化時期難以避免的“道德淪喪陷阱”,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控制市場信用風險,重建商業倫理,維護公共道德,優化營商環境,需要行業信用體系發揮“橋梁”或“拐杖”作用。

  在法治化社會,行業信用體系須在社會規則框架下運行,社會規則包含法律法規、信用暨誠信規則和信用標准三大類別。其中,法律法規屬於“硬法”,其他兩類規則屬於“軟法”。對於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來說,成套的信用規則猶如架構體系的“四梁八柱”,即將實施的《規定》則是規則框架中的“頂梁柱”。

  《規定》是對體系運行提供法律依據的“基本法”,是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法治化建設的重要舉措。《規定》頒布實施,為體系的法制框架設計奠定了基礎,是推進體系建設的標志性事件。《規定》提升了文化和旅游領域“信用法”的立法層級,在兩項失信違規“黑名單管理辦法”基礎上進行了“由點到面”全盤升級。

  《規定》認真落實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三項指導社會信用體系運行以及實現體系法治化建設的重要文件。它的頒布實施能支撐文化和旅游領域的失信懲戒機制和若干項信用制度建設,為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規定》具有與時俱進的先進性,也具備支撐文化和旅游領域各項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的全面性,立法的亮點頗多。在信用經濟和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形勢下,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建設需要覆蓋行業發展的新業態和新特征,《規定》出台恰逢其時。

  除了為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法合規實施市場信用監管提供規范指引之外,《規定》能遵循規范與發展並重、治理與服務兼顧的原則,對文化和旅游市場存在的信用風險和違規問題實施標本兼治。促進文化和旅游領域的企業和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是《規定》的特色之一,是建立和實施“治本之策”的表現。

  《規定》支撐失信懲戒機制的法治化運行,執行《規定》第三章和第四章中的條款,能使政府部門建立和施行更科學的分級分類信用監管。對於失信違規行為認定,它符合對失信懲戒措施的“清單制”要求,可使失信懲戒機制在合法合規的狀態下運行。

  《規定》在“總則”中設有多個“促進法”性質的條款,支持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信用修復等相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地。這些條款有助於推動文化和旅游行業企業建立誠信自律制度,以及規范和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信用制度建設,積極回應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提倡的多項信用制度建設。

  《規定》使文化和旅游領域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和應用有法可依,不僅規范了信用信息的採集范圍,還規范了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方式,為解決敏感信用信息採集和應用、內容和操作的合規性問題奠定了法律基礎。

  《規定》的第七章,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的“三位一體”結構,即由政府信用監管、行業組織自律和第三方信控服務機構互聯互動,在信用評價制度和信用承諾制度的建設上共同發力,有利於提高治理效能,也有助於形成“治理型”政府信用監管的善治局面。

  對處於不同發展階段和條件不同的地區,《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允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建立適合自己的管理型、治理型、服務型或智慧型等不同類型的信用監管,以法律形式促進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建成高水平的有為政府。

  總之,通過對文化和旅游市場實施信用監管和各項信用制度建設提供法律依據,《規定》將進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水平,既滿足人民群眾對文化和旅游市場健康成熟、規范有序、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各類市場主體對政策不確定性的焦慮。(林鈞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