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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涵養信用文化,助力“詩和遠方”行穩致遠
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12-06 15:24 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編輯:李曉霞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2021-12-06

  涵養文化,需要制度之力

  文化與旅游,人們心目中的“詩和遠方”,擁有相當厚實的文化底蘊。而信用文化,無疑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信用文化源遠流長。無論是居廟堂之高,還是處江湖之遠,誠信之道,無遠弗屆。《論語﹒顏淵》直言:“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論語﹒為政》則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孟子將信用列為“五倫”之一,進一步確立了信用的倫理地位。

  一旦信仰滑坡,就難免亂象頻出。文化旅游領域,也無法獨善其身。比如,一些機構明明不具備資質,但卻換了馬甲,以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旅游行業許可證﹔有些機構雖證照齊全,但坑蒙拐騙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的社會影響……

  於是,人們達成的一項共識是:文化的養成,離不開制度的剛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出台,有望以制度之力,涵養文旅領域的信用文化。這一部門規章,在價值均衡、技術理性與寬嚴相濟三個方面,均可圈可點。

  價值均衡

  信用聯動懲戒,首要也是最難的問題在於如何確定失信行為。失之過寬,打擊面過大,既不合比例原則,又傷害文化和旅游領域的經濟活力﹔失之過寬,隔靴搔痒,既達不到懲戒效果,又衍生了劣幣驅除良幣之憂。這一問題,關系到價值判斷與分寸拿捏,無疑十分重要。

  《管理規定》第八條對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所涵攝的內容,作了“列舉+概括”的制度性安排,即為“5+1”模式:五項確定的信用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以上五項信息,均為結果性信息,過程信息因為具有不確定性,不記為信用信息。第六項為兜底安排,即“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這樣就為未來的制度變革留下了空間。

  以前述制度安排為基礎,《管理規定》第三章分別規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場的嚴重失信行為,充分體現了立法的技術理性。

  技術理性

  在立法領域,技術理性是指以最合理的規則實現立法的價值目標。《管理規定》在以下兩方面充分體現了技術理性:

  一方面,《管理規定》從“行為”與“主體”兩個角度,對適用范圍做了閉環規定。

  就“行為”而言,《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從而將各類行為一網打盡。

  就“主體”而言,《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分別從“文化市場主體”“文化市場從業人員”“旅游市場主體”“旅游市場從業人員”四個方面,將應予規制的信用主體一體納入,立法的周詳性由此可見一斑。

  另一方面,《管理規定》從“實體”與“程序”兩個維度,對失信行為的認定做出了細致的規定。

  實體方面,《管理規定》將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並分別列舉了嚴重失信與輕微失信的情形。這些規定,充分省察並關照了現實,將“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於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情形,納入嚴重失信情形。

  程序方面,針對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管理規定》確立了“告知、陳述與申辯、認定、決定與送達”程序,要求發放《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最後在做出認定時,還要經過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充分尊重了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

  寬嚴相濟

  《管理規定》一方面設定了嚴格的信用懲戒制度,另一方面,還針對輕微失信主體,規定了替代性信用管理安排,即“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准的,在作出決定前,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此種回轉安排,體現了立法的教育本位。

  與此同時,遵循國家有關規定,《管理規定》還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制度,區分了主動修復和依申請修復兩類情形。在依申請修復方面,“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的”,可申請信用修復。同時,《管理規定》還設定了“申請、受理、核查、決定、修復”五道環節,並明確了不予修復的情形,體現了寬嚴相濟、嚴管厚愛相結合的信用管理導向。如此安排,剛性與溫情並舉,頗值嘉許。

  我們有理由期待,《管理規定》將以制度之力,為“詩和遠方”厚植信用文化之基。(羅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