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文化部banner嵌入
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 深度解讀
深度解讀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邁入法治化新階段
發布時間:2021-12-06 15:23 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編輯:李曉霞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2021-12-06
  通過信用管理提升市場監管能力,是我國近年來市場監管領域的重大創新。文化和旅游市場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業人員眾多、涉及領域廣泛,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也關系到國家形象。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不是對原有規范性文件的簡單編纂,而是運用法治思維,堅持法治原則,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體制進行升級。《規定》的出台標志著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邁入法治化新階段。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堅決杜絕“法外施罰”“新增處罰”。通過信用管理提升市場監管能力,主要是通過信用管理措施發揮效力,但也要避免“法外施罰”“新增處罰”的嫌疑,不能破壞立法法等確立的法律秩序。因此,《規定》堅持依法行政,確保所有信用管理措施不擴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適用范圍、不加重法律法規給相對人設定的義務或懲戒力度,原原本本地落實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文規定,堅決杜絕“法外施罰”“新增處罰”。比如,《規定》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這條規定源於《娛樂場所經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這並不意味著《規定》新設了一種懲戒措施或行政處罰。因為即使沒有信用管理措施,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因違反《娛樂場所經營管理條例》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也要承擔為期5年的限制從業義務。

  從這個角度看,信用管理措施並非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是保障行政處罰決定落地見效的重要機制,這一點應當認真把握。

  二是堅持正當程序,切實保障相對人陳述、申辯等程序性權利。《規定》堅持正當程序原則,為信用管理設定了一套行政程序,切實保障相對人陳述、申辯等程序性權利,避免信用管理機構恣意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決定。比如,《規定》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時“應當向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陳述、申辯理由被採納的,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規定》還要求“當事人在被告知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採納的,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此外,認定市場主體或從業人員為失信主體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並送達”。認定部門“作出准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等。這些程序性規定都是正當程序原則的體現,對保護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權利十分重要,是體現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標准。

  三是堅持便民高效,努力在管理中體現服務理念。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不僅要求信用管理工作活動不違法,還要求信用管理工作體現為民服務理念。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即使將極少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納入失信主體管理,目的也是清除“害群之馬”,進而維護大多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利益,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為廣大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以及消費者服務。

  因此,《規定》堅持便民高效,努力在信用管理中踐行為民服務。比如《規定》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與自身相關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為查詢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誤時,有權向認定部門申請更正相關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實名提交的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對被列入失信主體名單的少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規定》要求信用管理機構在“認定為失信主體的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符合認定為失信主體標准的”或“因為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適宜認定為失信主體的”等情形下主動實施信用修復,主動服務失信主體,主動為被列入失信主體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恢復信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失信主體合法權益。

  四、堅持審慎適度,對積極整改的輕微失信主體免於認定。法治的初心和使命不是讓違法受罰的人越多越好,而是通過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秩序、勸人向善。在更高層次上堅持法治原則,就是要求信用管理堅持審慎適度原則,不能為了認定失信主體而開展信用管理工作。要充分認識到信用管理工作隻是一個工具,這個工具的目的是促使文化和旅游市場各類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依法合規經營從業。

  為此,《規定》新設了對積極整改的輕微失信主體免於認定制度,具體規定“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准的,在作出決定前,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這條規定是本次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立法的重要創新之一。

  此外,《規定》還有其他法治亮點。比如《規定》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為嚴重失信主體,必須經過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總體來看,《規定》的頒布標志著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全面邁入法治化、規范化新階段。(張效羽)